詞(英語:word),通行的定義是最小的能夠獨立活動的有意義的語言成分。從語言生成的動態視角來定義,詞是以語素為起點生成句子的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句法完整性的最小語言片段。以規則性(regularity)和能產性(productivity)為標準來定義,詞是不規則和不能產的語言片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詞
- 英語:word
詞的界定,通行標準,新近標準,其他標準,詞的分類,語音形式分類,結構形式分類,語法功能分類,
詞的界定
對現代漢語而言,語素的界定最容易,因為有形式標準可以利用。具體來說,單個音節是鑑定現代漢語語素的重要形式標準。除去從其他語言借入的外來詞、屬於歷史遺存的連綿詞以及由兒化、合音等形態音系操作造成的派生形式,現代漢語共時平面上本源的非派生語素,語音形式都是單音節的。
首先,現代漢語的書寫系統將其離析了出來。
除去外來詞等特殊情況,現代漢語的一個語素在書寫上用一個漢字代表,並且漢字與漢字在書寫時是相互分開的。這種書寫的現實情況是語言自身特點的反映,語言自身的標示使得相應的書寫成為可能。類似地,英語的書寫系統把word這級單位離析出來,書寫時word和word相互分開,而morpheme這級單位卻沒有在書寫上被離析出來,這也是由英語語言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一句話,即使是問一個沒有任何語言學知識的漢語母語者它裡頭有幾個字,一般都能得到正確的答案,並且這個答案可以得到其他母語者的認同,在母語者中取得廣泛一致。
二是現代漢語的母語者不能單憑語感將話語片段中的詞辨識出來。
除此之外,規則性(regularity)和能產性(productivity)也是文獻經常用來界定詞以及區分詞和短語的兩個標準。這兩個標準是緊密聯繫的,一般來說,規則的組合通常能產,能產的組合一般是規則的;而不規則的組合往往不能產,不能產的組合很有可能是不規則的。文獻一般認為規則和能產的語言片段是短語,而不規則和不能產的語言片段是詞。
通行標準
關於現代漢語詞的界定,很多有影響的現代漢語語法著作,如陸志韋等《漢語的構詞法》(1957)、朱德熙《語法講義》(1982),以及在高校流通的諸多現代漢語教材,如黃伯榮、廖序東主編《現代漢語》(2002)、北京大學中文系現代漢語教研室編《現代漢語》(2004)、胡裕樹主編《現代漢語》(2011)、邢福義主編《現代漢語》(2015)、邵敬敏主編《現代漢語》(2017)等,都採用了在內容實質上相同的一個定義。
以朱德熙《語法講義》為例,該書為「詞」下的定義是:「最小的能夠獨立活動的有意義的語言成分。」其他的語法著作和一些教材給出的定義可能在文字上與上述定義存在差異,比如陸儉明把「能夠獨立活動」表述為「能獨立運用」,把「有意義的語言成分」表述為「音義結合體」,但這些都只是表達用語上的差異,並不影響內容實質上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認為朱德熙給出的是在學界通行的定義,下面的討論就以這一通行定義為準。
上述通行定義包含兩個關鍵性的鑑定標準:
另一個標準「最小」是為了把短語和句子排除出詞的範疇。「很好、他去」等雖然都是能夠獨立活動的有意義的語言成分,但它們不滿足最小這一條件,所以也不是詞。通行定義在現代漢語的教學和研究中影響很大,但是卻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具體表現在該定義所依賴的兩個關鍵性鑑定標準都難以貫徹執行,下面進行論證。
- 「能夠獨立活動」在貫徹執行時存在的問題
事實是:「的、所、吧、呢、從、向、且、或、也、就」等虛的成分都不能獨立活動,如果嚴格執行通行定義給出的鑑定標準,這些成分都要被排除在詞的範疇之外。如果堅持要把這些成分算作詞,就必須修改定義。然而眾多語法著作和教材,一方面採用通行定義,另一方面又認定以「的」為代表的成分是詞,這就自相矛盾了。
在分析一個語言片段時,「挑出了能獨立的詞之後,剩下來的成分,不妨叫做『剩餘的詞』。」剩餘的詞也算作詞。比如說「你去吧」,「你」和「去」都能夠獨立活動,根據定義可以確定為詞。將這兩個詞挑出來,剩下的「吧」也算作詞。
剩餘法在解決一個問題的同時又製造了新的問題。以「他很愛惜醫院的錢財」為例,如果對這個片段進行分析,鑑定其中的詞,「他、愛、醫、錢」都能夠獨立活動,算詞。將這四個詞挑出來後,剩下的「很、惜、院、的、財」,根據剩餘法,也應該算作詞。但這明顯不是想要的結果。
只要在語料分析中執行剩餘法就不難發現,該方法固然可以將話語片段中虛的成分(如上述例子中的「很」與「的」)鑑定為詞,同時也會將很多實的黏著成分(如「惜」和「財」)鑑定為詞。前者是剩餘法想達到的目的,後者卻是剩餘法不希望得到的結果。但若執行剩餘法,上述結果不可避免。
另外,剩餘法也解決不了「吃的」和「吃頭」里「的」與「頭」的區分問題。一旦使用剩餘法將「吃」挑出去,剩下的「的」和「頭」都會被鑑定為虛詞。因此,剩餘法並不是一個能夠解決這裡所指出問題的辦法。
除了虛的成分帶來的問題,「能夠獨立活動」這一鑑定標準背後還隱藏著認識論和方法論之間的邏輯衝突。朱德熙認為:「語法分為句法和詞法兩部分。句法研究的是句子的內部構造,以詞作為基本單位;詞法研究的是詞的內部構造,以語素作為基本單位。可見句法和詞法是屬於兩個不同平面上的東西。」
但事實是:在現代漢語裡,不管是判定單個語素能否直接實現為單純詞,還是判定由多個語素組合成的片段是合成詞還是短語,都需要藉助句法平面上的標準才能做出判斷。「能夠獨立活動」這一鑑定標準的設立是為了判定單個語素是否能夠直接實現為單純詞。
呂叔湘《漢語語法分析問題》(1979)指出:在現代漢語裡,一個語素能否獨立活動,要放到具體的語境中去看。同一個語素,受到語境的語體等因素的影響,其獨立與否的情況可能會有不同。以「攜」為例,如果該語素用在口語語境中,它不能作為句子的謂語動詞帶賓語。但如果用在書面語的語境中,它可以作為句子的謂語動詞帶賓語。如:
(1)a. *這周末你能攜孩子去動物園嗎?▕*你身上攜零錢了嗎?
若將「孩子」和「零錢」換作與「攜」語體特徵相匹配的「幼子」和「重金」,再將「攜幼子、攜重金」放到「攜幼子去拜訪閣下、攜重金潛逃」等適當的語境裡,可接受性就變了。
動詞與其賓語的搭配屬於動詞對其賓語的次範疇選擇,具體到此處所討論的情況,是動詞「攜」對其賓語有語體特徵上的次範疇選擇要求,這是一種句法現象。因此語素「攜」能否獨立活動(即能否實現為單純詞)取決於句法平面上的標準。
朱德熙《語法講義》在詞的認識論上認為詞法是和句法處於不同平面上的東西,在界定詞的方法論上又藉助「能夠獨立活動」這一句法層面的標準去對詞法層面的成詞與否進行判定,兩者之間存在邏輯衝突。
- 「最小」 在貫徹執行時存在的問題
「最小」這一鑑定標準在貫徹執行時存在的問題是:如何確定一個確定的片段是最小的?
單個語素構成的片段沒有問題,如「沙發、人、民、高、吃」等都是最小的,如果這些片段同時還滿足能夠獨立活動的條件,就可以判定為詞。問題是如何知道由兩個及以上語素組成的片段是不是最小的。
(2)a. 自由+自由,如:「紅布、白菜」
b. 自由+黏著,如:「人民、修理」
c. 黏著+黏著,如:「經濟、商量」
d. 黏著+自由,如:「雄雞、琢磨」
根據通行定義,可以從邏輯上推出(2b-d)里的組合都是詞,因為這三種組合內部都包含不能夠獨立活動的黏著成分。
通行定義規定不能獨立活動的成分不是詞,既然這三種組合內部都包含非詞成分,它們就不可能是短語(短語一定是詞與詞的組合),而只能是詞。
問題來自(2a)里的組合,該組合內部的兩個組成成分都是能夠獨立活動的自由成分(即單獨來看可以是詞的成分),所以(2a)有可能是短語而不是複合詞。也就是說,(2a)有可能不是最小的能夠獨立活動的單位(詞),而是比詞大的單位(短語)。
因此,「最小」這一鑑定標準在執行時所面臨的問題是:有什麼方法可以用來判定(2a)這種類型的組合是詞還是短語?
對於上述問題,陸志韋等《漢語的構詞法》提出的擴展法在學界影響最大。(2a)所代表的片段,比如「紅布」,到底是詞還是短語,很多語法著作都藉助了擴展法來進行判定。比如朱德熙《語法講義》提出了四條區別複合詞和句法結構(即短語)的標準,其中一條是:「不能擴展的是複合詞,能擴展的是句法結構。」
擴展法最關鍵的問題是:到底什麼是擴展?比如能否根據「嫩生薑、舊大車(用馬或騾子拉的車)、新金筆(自來水筆)」來斷定「生薑、大車(用馬或騾子拉的車)、金筆(自來水筆)」可以擴展,因此是短語?
然而眾多文獻都只是通過實際的套用來例示擴展法,沒有對擴展法給出嚴格精確的定義。文獻上運用擴展法所得出的結論,如果仔細推敲,很多均缺乏根據。比如說認為「生肉」可以擴展為「生的肉」,因此「生肉」是短語,這其實是站不住腳的。
運用擴展法得出的結論能夠成立的前提是:擴展後得到的片段(稱之為B)與擴展前的待判定片段(稱之為A)之間具有派生關係。如果B根本不是由A擴展而來的,就不能根據B來下結論斷定A是否可以擴展,從而判定A是詞還是短語。仍以「生肉」和「生的肉」為例:
(3)認為「生肉」是短語的觀點預設的「生的肉」的生成過程:
a. 第一步,取「生」;
b. 第二步,取「肉」;
c. 第三步,組合「生」與「肉」得到「生肉」;
d. 第四步,取「的」;
e. 第五步,將「的」插入「生肉」,擴展「生肉」得到「生的肉」。
只有(3)中的生成過程成立,才能保證「生的肉」與「生肉」之間的派生關係,才能說「生的肉」是「生肉」擴展而來,然後才能進一步說因為「生肉」可以擴展為「生的肉」,所以是短語。但事實上,「生的肉」是按照如下的步驟生成的:
(4)「生的肉」的實際生成過程:
a. 第一步,取「生」;
b. 第二步,取「的」;
c. 第三步,組合「生」與「的」得到「生的」;
d. 第四步,取「肉」;
e. 第五步,組合「生的」與「肉」得到「生的肉」。
鄧盾之所以認為(4)才是「生的肉」的實際生成過程,是因為朱德熙《說「的」》(1961)《關於「說『的』」》(1966)令人信服地論證了「生的肉」里的「的」是一個後附性成分而不是一個插入性成分。
「生的肉」做層次分析應該是「生的/肉」(「生的」和「肉」組合得到「生的肉」)而不是「生肉」加「的」(「的」插入「生肉」得到「生的肉」)。
如果接受(4)才是「生的肉」的生成過程的結論,不難看出,在上述過程中,根本沒有出現「生肉」。也就是說,「生的肉」不是「生肉」通過擴展而來的,兩者不具有派生關係。既然如此,就不能以「生的肉」作為依據來下結論說「生肉」可以擴展為「生的肉」,所以是短語。
正因為擴展法沒有嚴格的定義,如果照葫蘆畫瓢,按照文獻上已有的實踐來貫徹執行擴展法,會得出完全反直覺的結論。比如若要根據擴展法來判定「生的肉」這個片段是詞還是短語,因為「生的肉」不能被擴展為「*生的的肉」,所以「生的肉」是詞 。也就是說,如果按照插入「的」這種方法來執行擴展法,去判定「生肉」和「生的肉」這兩個語言片段的性質,會得出「生肉」是短語而「生的肉」是詞的結論。很明顯,這一結論很難令人接受。
新近標準
- 動態詞觀與句法完整性的內涵
不把詞視為先於句子生成的現成的靜態單位,而是從語言生成的動態視角來看待詞,國外理論語言學界最近二十多年有不少人持這種觀點。在國內學界,這種看法也早已有之。陸志韋等《漢語的構詞法》(1957)開門見山就指出:「構詞研究的原始資料不是詞,分析語言片段而發現其中有能『自由活動的最小單元』,那才是詞。已經發現了詞,然後能說這句子,這大篇文章是由短語成的。」陸志韋的意思很明白:詞並不是現成的語言單位,應該回歸到話語片段中去分析和發現詞。
動態詞觀作為詞的一種認識論,其具體內涵是:詞不是先於句子生成而存在的、在句子生成時現成可取的靜態單位,而是在句子生成過程中產生出來的單位。也就是說,詞不是所謂的詞庫里存儲著的可直接取來用於句子生成的原材料,而是在句子生成過程中的產物,是話語生成過程中產生出來的過程物。
以朱德熙《語法講義》為代表,一般認為語素和詞都是詞庫里的單位,語素在詞庫里通過構詞規則組合成詞,詞再作為起點性的原材料單位,從詞庫進入句法,在句法里根據句法規則組合生成短語和句子。換句話說,詞是句法生成過程的起點,其產生先於句子的生成,與句子的生成無關。
另外,現代漢語的語法體系並不存在構詞部門和造句部門以及構詞規則和造句規則的區分,生成的部門只有一個,即句法:生成的規則也只有一套,即句法規則。詞和短語、句子一樣,都是在以語素為原材料的言語生成過程中通過句法規則相互組合而產生的。
以上述認識論為基礎,鄧盾採用句法上的完整性作為界定詞的鑑定標準。事實是:在以語素為起點造句的過程中,語素與語素相互組合一旦生成了一個詞,這個詞就具有了句法上的完整性,具體的體現是詞的內部組成成分不能進行句法上的操作。
詞的這種完整性特徵,在很多語言裡都有事實上的體現。下面僅舉一個英語例子來進行簡單說明。
green house這個片段,有語音形式上的手段來標示其性質。如果片段的主重音落在house上,片段整體是一個名詞性短語,義為「綠的房子」。如果片段的主重音落在green上,片段整體是一個複合名詞,義為「溫室」。也就是說,green house是詞還是短語,有語音上的標記,這是一個獨立存在的事實。
基於上述討論,鄧盾提出如下界定詞的操作程式和判定標準:
(5)動態詞觀下界定詞的操作程式與判定標準:
在以語素為起點造句的過程中,組合成分X和Y得到了片段XY,如果:
a. X或Y可以進行句法操作,那么片段XY是一個短語,其組成成分X和Y都是詞:
b. X和Y都不能進行句法操作,那么片段XY是一個詞,其組成成分X和Y都是詞內成分。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5)規定了判定的對象只能是由兩個成分組成的片段。單個語素不與任何成分組合,我們無法判斷其身份。比如單獨拿出「人、大、去」中的某一個語素,我們無法判定它是不是詞。只有知道接下來與它組合的成分是什麼,才能做出判斷。
比如說與上述三個語素組合的分別是「呢、的、吧」,由此得到「人呢、大的、去吧」,因為這三個片段都不具有完整性(具體證明可參考下文對「吃的」的證明,此處略),所以三個片段整體都是短語,每個片段內部的兩個組成成分都是詞。
如果與上述三個語素組合的分別是「民、方、處」,由此得到「人民、大方、去處」,因為這三個片段都具有完整性(具體證明可參考下文對「吃頭」的證明,此處略),所以三個片段整體都是詞,每個片段內部的兩個組成成分都是詞內成分而非詞。不難看出,這樣的結論是符合事實和直覺的。
(5)中的句法操作需要滿足如下條件:成分X進行句法操作的結果(即X與Z組合得到的片段XZ或ZX)必須與X在句法功能上保持一致。舉例來說,若X是「生肉」里的「生」,X進行句法操作意味著與一個成分Z進行組合,上述要求規定Z可以是「很」,因為「很生」與「生」的功能一致,但Z不能是「的」,因為「生的」與「生」功能不一致。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5a)用了表示析取(disjunction)的「或」,因此只要X或Y中的一個可以進行句法操作,XY這個整體就不具有完整性。(5b)用了表示合取(conjunction)的「和」,只有X和Y都不能進行句法操作,XY這個整體才算具有完整性。
- 解決通行定義存在的問題
先看「生肉」。在造句過程中,組合「生」和「肉」得到「生肉」這個片段。事實是:「生肉」一旦生成,就具有了完整性,片段內的兩個組成成分「生」或「肉」都不能進行句法操作,比如說二者分別帶上進行修飾的成分,其結果是不合法的:「*很生/肉、*生/那塊肉」。既然「生肉」生成後具有完整性,按照新定義的鑑定標準,「生肉」是詞。
再看「生的肉」。上文已經指出,「生的肉」的生成過程是先取「生」,再取「的」,組合二者生成「生的」;然後取「肉」,將之與已經生成的「生的」組合,生成「生的/肉」。
先看組合「生」和「的」生成的「生的」。事實是:「生的」生成後,不具有完整性,因為其內部組成成分「生」可以與修飾成分組合,結果是合法的:「很生/的」。既然「生的」生成後不具有完整性,按照新定義的鑑定標準,「生的」是短語。
再看組合「生的」與「肉」得到的「生的/肉」,這個片段也不具有句法上的完整性,因為其內部的組成成分「肉」可以與修飾成分組合,結果是合法的:「生的那塊肉」。既然「生的肉」生成後不具有完整性,按照新定義的鑑定標準,「生的肉」是短語。
接下來看「吃頭」和「吃的」。造句時,組合「吃」和「頭」得到「吃頭」,該片段生成後具有完整性,因為其內部組成成分「吃」不可以與狀語或賓語等句法成分組合:「*經常吃/頭、*吃螃蟹/頭」,根據新的鑑定標準,「吃頭」是詞。與之相對,組合「吃」和「的」得到「吃的」,該片段生成後不具有完整性,因為其內部組成成分「吃」可以與狀語或賓語等句法成分組合:「經常吃/的、吃螃蟹/的」,根據新的鑑定標準,「吃的」是短語。
在「生的肉」這類片段的定性上,新的鑑定標準要優於擴展法,因為被廣泛採用的插入「的」的擴展法會把「生的肉」鑑定為詞。在「生肉」這類片段的鑑定上,朱德熙《語法講義》等持通行定義的著作運用插入「的」的擴展法將之鑑定為短語,上文已經論述,這一結論是站不住腳的。
還有些著作從別的鑑定標準出發也將之鑑定為短語,下文第四節對此會有討論和說明,此處不贅。
在「生的、吃的、吃頭」的鑑定上,新的定義將前兩者界定為短語,將最後一個界定為詞,這一結論符合母語者的語感和研究者的共識。從這一結論出發,可以進一步確定「的」是虛詞而「頭」是詞綴,因為「生的、吃的」是短語,根據(5a),「生、吃、的」都是詞。「吃頭」是詞,根據(5b),,「頭」是詞內成分,即詞綴。
在「的」和「頭」的定性上,儘管採取通行定義的著作所持的結論與鄧盾根據新定義得出的結論相同,但通行定義並不是通過執行其所給出的鑑定標準而得到上述結論的(如果嚴格執行其鑑定標準,「的」不可能被判定為詞)。因此,在「的」和「頭」的定性上,新的定義要優於通行定義。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因為新定義直接執行就可以解決「的」和「頭」等虛的成分的定性問題,因此無需藉助剩餘法,也不會出現把黏著實語素鑑定為詞的情況。
最後,對新定義中出現的「最小」這一標準做一說明。「最小」必須放到句子生成的過程中去理解與執行。舉例來說,生成時若先取「研」,再取「究」,組合得到「研究」,「研究」算不算最小,取決於生成過程的下一步。如果下一步取「魚」,將之與已經生成的「研究」組合生成「研究魚」,因為「研究魚」不具有完整性(可以針對「魚」進行句法操作得到「研究/那種魚」),所以「研究魚」是一個短語,由此可以進一步判定「研究」和「魚」都是詞。
如果生成「研究」後的下一步取的不是「魚」而是「生」,組合已經生成的「研究」和「生」得到「研究生」。因為「研究生」具有完整性(其內部任何一個組成成分都不能進行句法操作),所以「研究生」是詞,此時「研究」是詞內成分。在前一種情況下,「研究」算最小的具有完整性的片段,而在後一種情況下,「研究生」才算最小的具有完整性的片段。
換句話說,新定義里的「最小」不是指絕對的大小,一個片段是否最小要依生成過程中的組合情況而定。這種處理可以解決「研究」這樣既可以作詞又可以作詞內成分的情況。
其他標準
詞的鑑定標準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界定詞的目的,如果界定詞的目的不同,所選取的鑑定標準往往會不一樣。概言之,有兩類界定詞的目的:
一類是實用取向的目的,如詞典編纂、計算機自然語言處理、語言教學等:一類是理論取向的目的,如構詞規律的挖掘、語法理論體系的建構等。在比較不同的鑑定標準時,需要考慮標準所服務的目的。服務於完全不同目的的鑑定標準,有時可能不宜比較,更無所謂優劣。
鄧盾界定詞是出於純理論的目的,即為了現代漢語語法體系的建立。鄧盾提出的界定詞的鑑定標準是服務於上述理論目的的。在這一背景下,下面討論通行定義之外文獻上經常採用的兩個界定詞的鑑定標準與鄧盾所採用的鑑定標準之間的長短。
規則性(regularity)和能產性(productivity)是文獻經常用來界定詞以及區分詞和短語的兩個標準。這兩個標準是緊密聯繫的,一般來說,規則的組合通常能產,能產的組合一般是規則的;而不規則的組合往往不能產,不能產的組合很有可能是不規則的。文獻一般認為規則和能產的語言片段是短語,而不規則和不能產的語言片段是詞。如何判定一個片段是否規則和能產呢?
規則主要有兩方面的體現:一是意義的組合性。規則的片段,其整體意義是部分意義之和,整體沒有不能從部分意義推知的約定俗成的意義。另一方面的體現是組成部分的可替換性。規則片段內部的組成部分可以為同類的成員所替換。能產則一般是通過同類型片段的成員數量來界定的,一個具體的語言片段,如果有很多與之同類型的其他成員存在,則該片段所代表的組合是能產的。對規則性和能產性在現代漢語語法單位界定中的討論與套用。
對很多語言片段的定性,如果以規則性和能產性為鑑定標準,會得出與鄧盾觀點不同的結論。如上文討論的「生肉」,按照規則性和能產性會被判定為短語。
從規則性的角度來看:
首先,「生肉」的意義是「生」和「肉」意義的加合,整個片段沒有不能從「生」和「肉」的意義推知的約定俗成的意義;
其次,「生肉」的兩個組成部分都可以被較多的同類成分所替換,如「生」可以被「熟、肥、瘦」等成分替換,而「肉」可以被「魚、飯、米」等成分替換。
替換後得到的片段,如「肥肉」和「生魚」,都是與「生肉」同類型的片段。因為同類成員多,所以「生肉」這個組合的能產性高。既規則且能產,若以規則性和能產性為鑑定標準,則「生肉」是一個短語。這個結論被很多的語法著作所採納,其背後的原因在於,這些著作或直接或隱含地採用了規則性和能產性作為鑑定的標準(當然還有基於插「的」擴展法的考量)。
鄧盾將「生肉」界定為複合詞而不是短語。不同的定性源於不同的鑑定標準。從規則性和能產性的角度來說,「生肉、生魚、生飯」和「生薑、生水、生菜(一種蔬菜)」等不一樣,前者是規則組合,因此是短語:後者是不規則組合,因此是詞。但如果從句法完整性來看,兩類片段的表現完全一樣:兩類片段生成後都具有完整性,其內部組成部分都不能進行句法操作,所以兩類片段都是複合詞。那么,到底該如何看待這種定性上的區別呢?
正如本節開頭指出的,對於界定詞的不同鑑定標準的比較,需要把界定詞的目的考慮進來。如果是出於實用的目的,比如為了詞典編纂,規則性和能產性應該作為主要的鑑定標準,完整性的考量應該在其次。原因在於:不規則的單位需要專門解釋,而且只能一個個記憶,因此應該作為詞條收入詞典,這是編纂詞典的目的所在。規則單位不需要專門進行解釋,也無需一個個去記,所以無需收入詞典。
另外,能產性很強的片段收入詞典是不現實的因為詞典的容量再大也是有限的,而非能產的單位則可以作為詞條收入詞典。因此從詞典編纂這一實用目的出發,將規則性和能產性作為鑑定詞典所收詞條的首要標準,是完全有道理的。在上述目的和標準下,不把「生肉」作為詞典里的詞條,鄧盾贊同這種處理。
但如果是出於純理論的目的,即為了從理論上澄清詞的性質與地位,以便於語法體系的構建,鄧盾認為完整性的考量應該放在首位,規則性和能產性則不宜選作界定詞以及區分詞和短語的標準。原因在於規則組合與短語、不規則組合與詞之間並無對應關係。
跨語言來看,短語和句子可以是不規則組合,比如說「大水沖了龍王廟、癩蛤蟆想吃天鵝肉、拍馬屁、敲竹槓、the shit hit the fan(大事不妙)、the cat is out of the bag(秘密穿幫)、kick the bucket(翹辮子)、beat a dead horse(徒勞無益)」等要么是句子,要么是短語,但它們都是不規則組合,因為這些片段都具有不能從部分意義推知的約定俗成的習語義。
與此同時,跨語言來看,詞可以是規則組合。比如英語的kindness這類由形容詞加後綴-ness構成的抽象名詞,片段整體的意義可以從部分意義推知,並且作為片段組成部分的形容詞可以被同類的成員替換,因此這類名詞是規則的組合。類似地,現代漢語的「推子、剪子、鑷子、鉗子、梳子、夾子」以及「吃頭、喝頭、看頭、聽頭、寫頭」等兩類名詞因為具有意義上的組合性和成分的可替換性,因此也都是規則的組合。
至於能產性,跨語言來看,詞並不一定沒有短語能產。舉例來說,朱德熙(1979)認為能進入「我送給他一本書」這類句式的動詞「是一個不大的封閉類」。據朱先生自己統計,常見的只有54個,比如「送」。換句話說,這類結構的能產性其實並不是很高。與之相對,有些構短語合的能產性卻極高。現代漢語的「類詞綴」(參王洪君、富麗(2006)的定義和討論)所構成的片段,如「現代化」,一般認為是詞,這類詞是極其能產的,而且還在不斷產生新詞,如「特朗普化」等。
綜上所述,根據規則性和能產性來鑑定詞,一方面會把句法表現一致的片段分為兩類,比如將「生肉」定性為短語而將「生薑」定性為詞,儘管兩者從句法完整性來說表現一致。另一方面,會把句法表現很不一樣的成分歸到一起,比如把「生薑」和「拍馬屁」都定性為詞,但兩者從句法完整性的角度來看錶現迥異。「生薑」生成後具有句法完整性,而「拍馬屁」不具有,因為其內部組成成分可以進行句法操作,比如「拍/他的馬屁」。
以完整性為鑑定標準,「生肉、生薑、剪子、吃頭、現代化、kindness」等都是詞,因為它們都具有句法完整性,儘管其中有些片段是規則組合而有些片段不是。「拍馬屁、kick the bucket、送給他一本書」等都是短語,因為它們不具有句法完整性,儘管其中有些片段是規則組合而有些片段不是。這一結論不僅能反映這些片段在句法上的特性,也更加符合母語者的直覺。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說,採取完整性作為界定詞的鑑定標準,似乎更優。
詞的分類
語音形式分類
單音詞是由一個音節構成的詞,如「人」、「好」、「說」等;
複音詞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音節構成的詞,如「民族」、「討論」、「生產力」等。
結構形式分類
詞的語音形式分類和結構形式分類之間的關係,可用下圖表示:

現代漢語中,合成詞的構成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同句法結構的構成方式基本一致。
(1)並列式:幾個語素平等並列地相聯。詞義構成是幾個語素義的融合。如:民眾、學習、鬥爭、思想(由同義語素構成)、開關、矛盾、是非、忘記(由反義語素構成)。
(2)限定式:前面的語素修飾限制後面的語素。詞義構成是以後面的語素為主。如:飛機、紅旗、鐵路、深入、面授。
(3)補充式:後面的語素補充說明前面的語素。詞義構成是以前面的語素為主。如:提高、說明、識破、改正、推翻。
(4)支配式:前面的語素支配後面的語素。如:注意、放心、動員、主席、理事、司機。
(5)陳述式:後面的語素陳述前面的語素。如:年輕、膽怯、心細,肩負、地履、霜降。
有些合成詞是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自由語素逐層地構造起來的,其中包含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構關係,可以說,這是合成詞的一種綜合構造方式。如:「收錄機」,其中「收」和「錄」之間是並列關係,「收錄」和「機」之間是限定關係。
(1)粘附語素在自由語素之前的,如:老師、阿哥、初一、第三、可靠、非常。
(2)粘附語素在自由語素之後的,如:胖子、桌子、鉗子、活兒、石頭、苦頭、作者、忽然。
(4)粘附語素在自由語素前後的,如:可靠性、可變性、非馬克思主義者。
語法功能分類
根據詞的語法功能的不同,可以把詞分為若干語法類型。
一般所謂詞類,即指詞的語法分類,「反映詞的語法功能的類」(朱德熙《語法講義》)。
所謂詞的語法功能,是指詞與詞的組合能力和充任句法結構成分的能力,如:
由此可見,名詞、動詞、形容詞的語法功能是不同的。
詞的語法功能同詞的意義有著密切的聯繫。詞的功能一般是同詞的意義相適應的,功能反映意義,意義也體現功能。詞是意義和功能的統一體。
漢語的詞,首先可以按其功能分為實詞和虛詞兩大類,實詞表示實在的意義,能充任句法成分,加上語調能實現為句子。虛詞則不具備這些功能(個別虛詞除外),虛詞的主要功能是幫助實詞組合,構造句法結構,表示結構關係或語法意義。
各小類內部還可以從不同角度繼續分類。
詞的語法分類也是一個層級系統。大類為第一層級,小類為第二層級,小類內部為第三層級。掌握漢語詞類系統有助於句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