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性是社會公眾對法律規範予以接納、認同、內化、服從或予以漠視、違背、規避、抗拒等行為反應。在證據方面,又稱可采性,指有關特定項目的證據是否可以被適當地採納,或者說是某個證據是否具有成為證據的能力。這一點部分依賴於法律規則和慣例(如傳聞證據通常是不能接受的),部分取決於特定證據在邏輯上的相關性,即它同所查事實的聯繫以及在有關某些事實狀態方面說服法庭的可能性(這些事實是受調查事項的一部分)。這樣,可接受的證據是不被排斥的證據,並與正在調查中的事實相關。證據對於一個目的來說可能是可接受的,而對另一個目的來說則可能是不可接受的。錯誤接受或拒絕證據可以構成抗訴的一個理由。滿足法律上的可接受性要求,就成為法律認可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