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
依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01年7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第12號令發布)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契約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四十三條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