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天對外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電信詐欺行為將受到從嚴懲處。這一司法解釋將於明天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詐欺簡訊罪
- 實施日期:2011—04-08
量刑
範圍
解釋規定,詐欺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欺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傳送簡訊、撥打電話、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欺,詐欺數額難以查證,但傳送詐欺信息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欺電話500人次以上,以及詐欺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欺罪(未遂)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另外解釋也明確了可予從寬處罰的情形,規定詐欺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背景
詐欺信息、詐欺電話的內容主要涉及中獎、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災區募捐、網路購物、股票走勢預測、彩票中獎、冒充熟人、綁架勒索等。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號技術冒充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行騙,事先會精心設計騙局,行騙過程中根本不與被騙對象接觸。2009年,僅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5省市的民眾因電信詐欺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多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