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

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現將《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下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全國考辦聯繫。附屬檔案: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
  • 性質:試行辦法
  • 通過時間: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作用對象:註冊會計師
試行辦法,申請表,

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註冊會計師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加強對閱卷工作質量的監督考核,並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以下簡稱成績核查)主要包括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的核查。該工作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負責組織實施,並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成績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式是: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後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人應考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報考地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認真填報《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申請表》(見附表)所列考生各項基本信息,並向地方考辦繳納成績核查費每科100元;地方考辦應於發布成績後45日內將成績核查申請表匯總上報全國考辦;全國考辦收到匯總申請後60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辦轉告考生本人。
成績核查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且直接關係到考生切身利益的服務性工作,為確保此項工作的有效實施,規範核查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請全國考辦儘快建立《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工作規程》。各級考辦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成績核查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各有關條款和全國考辦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工作規程》明確的各項工作要求和程式,本著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為考生提供周到、細緻滿意的服務,高質量地完成成績核查工作。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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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核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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