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考核暫行辦法

各地區省級財政廳(局)批准組成的考試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報名、資格審查、考場組織、成績通知等工作。不成立或不需單獨成立考試委員會的地區,可與鄰近地區聯合組織考試委員會,或由全國考試委員會指定的鄰近地區考試委員會代辦考試和考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考核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
  • 檔案屬性:考試、考核暫行辦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
  • 頒布時間:1987年
[87]財會17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第六條、第七條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考核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註冊會計師考試和考核,每年或每2年舉行1次。每次考試和考核的時間、地點和各項具體要求,應當至遲於每次考試、考核前2個月通知。
三、註冊會計師考試科目為:會計、財務管理、審計和經濟法;考試辦法為筆試和口試。
註冊會計師考核範圍為:學歷、經歷、著作或業績;考核辦法為驗證證件和證明,必要時附加口試。
四、財政部批准組成的全國考試委員會,統一領導、組織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考試和考核工作。
各地區省級財政廳(局)批准組成的考試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報名、資格審查、考場組織、成績通知等工作。不成立或不需單獨成立考試委員會的地區,可與鄰近地區聯合組織考試委員會,或由全國考試委員會指定的鄰近地區考試委員會代辦考試和考核工作。
五、全國考試委員會成員由13人組成,省級考試委員會由5-7人組成。考試委員會成員應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會計事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員、註冊會計師、會計學教授、研究員擔任。省級考試委員會組成人選,應事先徵得財政部同意。
全國考試委員會和省級考試委員會均應推選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考試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可以由同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協助辦理。
考試委員會為非常設組織,於每次考試前6個月組成並開始工作。
六、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條件、志願從事註冊會計師工作的,持所在單位信件和學歷、業務經歷、業務專長等證明檔案,向當地省級考試委員會或指定地區的考試委員會報名參加考試或考核。
學歷檔案包括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學校證明書;業務經歷檔案包括任命書、任職單位證明書;業務專長證明檔案包括本人的著作、譯作、業務自傳和有關專家鑑定書等。
七、考試的命題、評分標準、口試提綱和合格要求等,由全國考試委員會確定。評分由省級考試委員會負責進行,經全國考試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由省級考試委員會對全科及格者發給全科及格證書,單科及格者發給單科及格證書。單科及格的人員再次參加考試時,可免於已及格科目的考試。
八、對於參加考核者的考核方法、考核口試提綱、合格要求等,由全國考試委員會確定。考核評定工作由省級考試委員會負責進行。考核結果經全國考試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由省級考試委員會對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
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施行前由主管的財政機關考核批准的註冊會計師,不再進行考試或考核,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進行複查,對確實不合格者,應當撤銷註冊。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施行後至第一次全國註冊會計師考試舉行前由主管的財政機關考核批准的註冊會計師,均須參加統一考試或考核,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應撤銷註冊。
十、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適用於本地區的補充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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