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9.12.29由北京市財政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 頒布時間:1999.12.29
- 實施時間:1999.12.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與管理,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檢查與考核,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管理,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促進我市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8)4號〕要求,結合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會計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中從事會計工作並已取得會計證的會計人員及持有會計證目前不在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
第四條 會計人員必須遵守繼續教育的各項規定,自覺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按規定完成年度學習任務,努力提高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不斷補充、更新、拓展知識和技能。
第五條 各單位要支持會計人員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會計人員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應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待遇。
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中、初三個級別,即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雖未取得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已受聘大型以上企業總會計師職務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和已取得會計證的會計人員。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市財政局統一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施辦法;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寫或推薦適合我市特點和要求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補充教材或資料;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並組織考核;負責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及中、初級師資培訓工作;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管理辦法,審批各級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或院校。
第八條 各區縣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經批准的市屬主管局(總公司)財務部門為本地區、本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配合市財政局做好本辦法在本地區、本系統的組織實施工作;做好本地區、本系統所屬企業、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及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審核、確認、記錄及簽章工作;做好本地區、本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建檔及檔案管理工作;按本辦法規定,做好本地區、本系統所屬或直接管理培訓單位的初審、報批工作及教學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保證培訓單位按規定從事繼續教育培訓活動和培訓質量;配合市財政局做好會計人員中、初級繼續教育的其它管理工作。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也可直接組織本地區、本系統會計人員臨時性繼續教育培訓活動,但需將有關培訓內容和計畫以及培訓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 為充分發揮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社會教育資源集中的優勢,市財政局根據需要,有重點的選擇一批師資力量雄厚、自願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業、社會責任心強、遵守本辦法規定的財會大中專院校,做為社會(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定點單位,逐步建立與本市繼續教育任務相適應的繼續教育網路。
第十條 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所屬會計人員,必須參加本地區、本系統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人員較少或無資格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單位,可委託參加經我局批准的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 為保證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健康有序進行,規範培訓單位行為,保證培訓質量,維護會計人員的權益,市財政局制定《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管理辦法》(附後)。凡經批准從事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均需執行此辦法。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實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許可證》制度。凡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均須提出申請,按《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管理辦法》報市財政局會計處審批,並頒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許可證》。
第十三條 持有《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內承擔本系統、本地區所屬單位或社會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任務,履行相應責任,接受市財政局及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二年,每年公告一次,二年後重新報批。
第十四條 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所屬培訓單位師資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專、兼職相結合,具有足夠數量任教資格、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應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面向未來,學以致用的原則。具體包括:
1.會計理論與實務;
2.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會計職業道德規範;
4.其它相關知識;
5.其它相關法規制度。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材按高、中、初級三個層次分別安排,由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統一編印、推薦或指定。各地區、各部門、各培訓單位不得自行編印或使用其它任何單位編印的教材做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教材。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由市財政局根據會計改革和財政部的要求,及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採取分階段、有重點安排的辦法。具體安排於每階段前另行通知。
第十八條 近三年內(2002年以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完成的內容及教材是:
1.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材由市財政局統一組織編寫或指定。重點培訓國家新頒布的《會計法》,財政部編印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系列教材《會計法講話》、《企業會計準則及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講解》,新頒布的本行業會計制度、財務制度以及經市財政局批准或備案的相關法規和知識。具體形式採取舉辦培訓班,聘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進行專題講座,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等。
2.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材及內容:國家新頒布的《會計法》、財政部編印的《會計法講話》、《企業會計準則及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講解》、新頒布的其它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北京市財政局編印的繼續教育專用教材《現代企業財務與會計》、《會計工作法規》、《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實用教程》以及其它經市財政局批准或備案的稅法、股票、債券、籌融資等相關法規和知識培訓。
3.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材及內容:國家新頒布的《會計法》,財政部編印的《會計法講話》、《企業會計準則及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講解》、新頒布的其它財務、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北京市財政局編印的繼續教育專用教材《會計工作法規》、《會計電算化實用教程》。此外還應掌握會計制度的執行和會計基本技能的運用,包括會計科目的運用、會計報表的編制、會計電算化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等。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必須達到以下學時:高、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68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20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48小時。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72小時,其中接受培訓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24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48小時。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形式。
(一)培訓形式包括:
1.市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培訓單位按本辦法要求舉辦的培訓;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舉辦的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業務培訓;
3.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財經類專業學歷教育;
4.市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並批准的其它形式。
(二)自學形式包括:
1.經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企、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
2.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並取得研究成果;
3.參加上一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
4.市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它形式。
第二十一條 培訓形式的時間每年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算;自學形式中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參加上一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按50%的比例折算自學時間;其它自學形式按實際時數計算自學時間。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年度一併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數:
(一)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二)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三)生育;
(四)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後確認。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的記錄方式
1.實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管理和定期檢查制度,與會計證年檢合併進行。建立高、中、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由市財政局統一制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嚴格詳細記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檔案有主管部門的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管理;沒有主管部門的由北京市財會人員交流中心管理。
2.《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如實填寫並加蓋市財政局統一刻制的繼續教育專用印章,同時由主管部門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中進行記載。
其中:會計人員接受培訓情況由培訓單位出具證明,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日期、累計培訓小時數等,經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或北京市財會人員交流中心審核、確認後,在繼續教育手冊中記錄;會計人員自學情況由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及有關單位提供證明,經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在繼續教育手冊中記錄。需折算的自學形式,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辦理。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繼續教育工作的領導,要求每個主管部門都要配備一至兩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專門從事或分管繼續教育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穩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管理隊伍。
第二十五條 各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要求安排好本地區、本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教學計畫,三年內培訓完成規定的教材內容。各培訓單位也要按本辦法規定的培訓內容制定培訓計畫,組織好對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培訓計畫的完成。
第二十六條 實行教學計畫審批或備案制度。各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及各培訓單位要按規定的自學及接受培訓時數,安排規定的重點培訓內容、制定二年教學計畫和年度培訓計畫並報市財政局審批備案。教學計畫執行中如需調整或改變,需提前一個月報市財政局核准。
第二十七條 各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培訓考核工作的組織和指導,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試題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為全面及時掌握各培訓單位的教學進度,各培訓單位在半年終了後10日內將培訓的內容、形式、時間及參加人數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備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定期對批准設立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的培訓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
各培訓單位必須按照教學計畫的要求,按規定完成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注重社會效益,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或直接管理的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和糾正,對不遵守本辦法規定,教學質量低下、管理混亂、不執行收費標準的培訓單位,經批評仍不改正的,由市財政局撤銷其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資格,收回其《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許可證》,並且以後年度不再考慮審批。
第三十條 按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
年度內未接受繼續教育或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如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一條 連續兩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不予辦理會計證年檢;不得參加上一檔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高級會計師資格的評審;不得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財政部門不予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有責任並且未參加繼續教育人數超過50%的,其單位不得申請會計基礎工作達標升級資格。
第三十二條 連續三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三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由北京市財政局作出或建議作出取消其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會計基礎工作達標升級證書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因未按規定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被取消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基礎工作達標升級證書的會計人員和單位,二年內(含二年)不得重新參加會計證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申請會計基礎工作達標升級資格。如在二年後要求重新獲得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基礎工作達標升級證書,須經市財政局批准後才能重新參加有關考試或評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我局下發的京財會(1997)137號“關於印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和京財會(1997)974號“關於印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