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投資

訴訟投資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因當事人無法支付有關費用時,由第三方投資機構先行墊付,待案件勝訴及回款後,第三方投資機構按照與當事人的約定獲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投資
  • 定義:在訴訟活動中,因當事人無法支付有關費用時,由第三方投資機構先行墊付,待案件勝訴及回款後,第三方投資機構按照與當事人的約定獲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方式
主要組成部分,社會效益,發展現狀,一般流程,

主要組成部分

第一,投資金額。投資金額主要由投資方依據案件訴訟\仲裁\執行活動所需的具體資金需求確定,一般來說,案件標的額越大,投資金額也會越高。
第二,資金用途。訴訟投資的資金用途就是支付訴訟\仲裁\執行活動中各項必要開支,包括法院收取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以及其他訴訟\仲裁\執行參與主體所需收取的與該活動相關的訴訟保全擔保費、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律師費等。
第三,投資收益取得條件。投資收益取得的條件,一般來說,應是當事人勝訴並全額或部分取得案件回款,但也有少數“借款”類投資行為,將案件取得生效裁判文書作為投資收益取得條件。當然,投資方與當事人可以約定其它投資收益取得條件。但一般來說,當事人敗訴或雖然勝訴但未執行回款時,投資機構所投資的錢將會無法收回,也就是投資失敗。
第四,訴訟過程的監控。對於投資方來說,其可以通過和代理律師之間的約定或技術手段,對訴訟和執行過程進行監控。
第五,投資收益的計算方式。一般來說有兩種,一種是無論案件收益多少,投資人均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投資本金和利息,這種方式,本質上投資人和當事人之間是一個借款關係,而不是投資關係,當事人獲得是一個暫時的資金融通;第二種是,投資機構嚴格根據案件回款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投資收益,這種方式,本質上投資人和當事人之間是一個投資關係,最大程度上實現了投資機構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捆綁。

社會效益

訴訟投資的商業模式,通過風控審核,可以有效減少不應啟動訴訟程式的案件進入到司法程式,減少司法資源浪費。通過投資機構的流程監管,律師約束自身的代理行為,當事人參與訴訟進程監控等方式,增強各方主體之間的互信,最終降低案件的代理成本。

發展現狀

1967年,英格蘭和威爾斯已經允許設立專門的訴訟基金。
1990年,澳大利亞允許對民事訴訟提供第三方融資。
在國內,訴訟投資服務還有待發展完善,上海是訴訟投資服務發展典型的城市,贏火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國內第一批訴訟投資嘗試機構,它以“先贏官司,回款付費”為核心模式。

一般流程

風險評估:為了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需要投資機構有專業、完善的風控體系,從案件勝訴、執行回款、代理律師的從業背景和執業能力,再到雙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等影響案件回款的一系列要素進行綜合考量。
案件管理:對訴訟過程進行管理,確保投資收益的及時結算。投資機構有較強的系統研發能力,自有案件流程管理軟體,對每一個被投資案件實行項目管理,從案件信息導入、立案、開庭、調解、和解、判決、抗訴、執行等一系列環節進行流程監督,推動案件進展,從而實現投資收益的回收。
配套支持:為了保障訴訟和回款的成功與效率,投資機構往往會大力加強技術團隊的建設。如運用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技術,開發精準匹配律師、監測被告資信狀況和挖掘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等方面的科技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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