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雲鶴

許雲鶴

2011年8月16日,據網友爆料,天津車主許雲鶴因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被法院判賠108606元。這起事件將關於社會道德滑坡危機的大討論引向高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雲鶴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天津
  • 性別:男
  • 政治面貌:民眾
參與事件,雙方說辭,各方觀點,網友,律師,華聲,二審開庭,二審宣判,媒體調查,懸賞尋證,

參與事件

許雲鶴,男,天津腳踏車苑實體店負責人,“津HAK206”司機許雲鶴,熱點事件當事人。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許雲鶴駕車沿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在行駛到紅星美凱龍家具裝飾廣場附近時,恰巧看見王老太由西向東跨越路中心的護欄,後王老太倒地受傷。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決,許雲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4、5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雙方說辭

據許雲鶴回憶,當時王老太橫過半條馬路,準備跨越護欄時被護欄牽絆,落地兩步就咕咚摔倒在地。
“就在我的眼前,看著就疼!”許雲鶴表示,怕老太出危險,當時他立即停下車,從車裡翻出創可貼給老太包紮上,並撥打了120。就在這時,王老太拿起電話,說了一句讓許雲鶴從頭涼到腳的話,“我在馬路上讓車給撞啦!”
然而,王老太卻有著另一番說法。王老太說,當天她爬中心護欄時,許雲鶴的車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彈起後,趴在車前部,又倒在地上。
法院民事判決書,發現法院並無證據證明許雲鶴撞人。天津市天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具體情況說明為,“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身體接觸部位。”人民醫院對王老太傷情的診斷是,“無法確定原告傷情的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系外傷所致”。
許雲鶴將自己的事情發到網上後,引發軒然大波。2011年8月17日,網友將相關帖文轉到微博,擴散速度進一步加快,不少名人加入討論。

各方觀點

網友

@“馬伯庸”:“這件事更可恥。以後看到老太倒地別說扶了,只要看到的都有罪”。
@“揚韜”:“這判決如果生效了,以後會不會滋生一個行業:天天坐在護欄那裡等著,看到有車來就假裝摔下來,然後攔住車要索賠,因為被這車嚇一大跳,所以摔下來了,責任在這輛車呢”。
@“俠客不風流”:“現在只是一面之詞,建議法院正視此事,給大家一個滿意的交代”。

律師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所李健律師指出,這起案件中,王老太作為起訴方沒有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許雲鶴,法院不應草率判決,要綜合考慮社會影響,寧可放過,不可錯過,否則將磨滅僅存不多的公益之心。
針對許雲鶴被判決賠償8萬多“八級傷殘”的賠償金,李健律師認為,王老太因未聽從醫生建議導致傷殘,屬於損害擴大,車主不應負擔責任。

華聲

天津車主因攙扶爬護欄摔倒老太被判賠10萬,判決理由貌似合情合理,實則充滿著荒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院判案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在這裡,我們看不到所據事實,也找不到所援引法律。判例中清楚寫著老太太違法穿越,為何板子只打向車主?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這種不公平必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以後誰還敢幫助需要幫助的人?這對他們是不公的。

二審開庭

2011年8月22日下午,網路熱議的“天津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媒體和旁聽市民將法庭圍得水泄不通。在庭審現場,聲稱被撞的王秀芝老太情緒激動,甚至一度失聲痛哭。庭審中雙方的爭論焦點為車輛是否與王秀芝發生接觸,以及本案是否屬於交通事故案。該案首先是“案發瞬間無法還原、雙方舉證均不充分”。一審判決許雲鶴賠償王老太10萬元後,輿論和網友幾乎一邊倒地傾向許雲鶴,而民間也再次引發有關社會公德的大討論。
許雲鶴手持一審判決許雲鶴手持一審判決
名為“天津許雲鶴”的微博,已有近萬名冬粉對其關注。8月16日的“助人為樂,反被訛10萬,法院亂判葫蘆案,何處申冤?”帖子被各大論壇爭相轉載。
二審判決會給該案帶來什麼進展?
昨日開庭時間本是下午3時30分,但王老太由於情緒激動,在下午3時53分許才在親屬的陪伴下,坐著輪椅進入法庭。
王老太當庭幾度情緒失控
在庭審現場,許雲鶴稱,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駕車看到王老太翻越護欄時,車與其距離至少有30~40米,“當時我已實施剎車制動了。”他描述車速約為30~35邁,“我剛看到時她還沒有翻過護欄,發現她摔倒時距她大約有10米。”
事發後他駕駛車輛成45度角向左靠在護欄上,這被稱有明顯的緊急制動嫌疑。許雲鶴解釋說:“向左打方向盤只是我停車時的一個下意識動作,不想擋住後面的車。”
庭審前王老太情緒激動,一度放聲痛哭庭審前王老太情緒激動,一度放聲痛哭
許雲鶴說,下車後他先看了一下車門是否與護欄發生刮蹭,之後才走到老太太身邊問:“您沒事吧?摔到哪裡了?”而且他記得很清楚,老太太第一句話是“我死了你們才高興呢!”
而王老太在庭審現場描述被撞過程的時候,向大家展示了受傷的右腿,並說被撞的是右腿膝蓋下方。在法庭上,王秀芝幾次情緒失控,看起來身體十分虛弱的她大多數時間都靠在女兒王莉萍的肩膀上。
對於事故發生的那個瞬間,王老太當庭表示,她跨過護欄之後看到許雲鶴的車向她駛來,當時車速很快,“我還往後倒了幾步,但沒有躲過。我被撞後先向前仰,順勢趴在他的車上,之後又向後摔倒的。”王老太表示,當時她已經傻了,只顧著說:“快打電話給管馬路的警察!”
17時許,法官宣布二審庭審結束,雙方下次開庭是“質證”階段。
8月20日下午,記者曾來到兩年前的案件事發地。據許雲鶴口述,當日他駕車沿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紅星美凱龍家具廣場附近時發現王老太由西向東跨越中心隔離護欄,不慎摔倒在南向北的機動車道內。許雲鶴髮現後立即採取制動措施並向左打方向盤,車輛在王老太身前停住,雙方無接觸。
當庭實錄
天津日報胡然提供第一手資料
下面,我將把雙方的陳述要點和法庭的詢問要點一一記錄。還是原來的宗旨,客觀記述,儘量不摻雜個人觀點。希望網友們看全後再發表評論
1、許雲鶴和律師的觀點(許雲鶴,許雲鶴的父親,律師共3人出庭):A,紅橋法院的判決是靠猜測,假設判決,許雲鶴沒有撞人,該案不是交通事故。B,王老太的傷情是自行導致,與許雲鶴無關。骨折恢復不理想,是因她和家屬沒有積極治療,導致病情延誤。王老太有3個子女,且有子女個體經營,應該有實力治療
2、許雲鶴和律師的觀點(繼續)C,王老太的傷是跨護欄摔倒所致。D,此案超過訴訟時效。人身損害的追溯時效是1年,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一年沒有提出賠償要求,受害方無權再請求主張,無論是事發時間,還是王老太出院時間,還是交通隊的文書,都超過了1年。紅橋法院應該不予審理,但卻在判決書中沒有涉及
3、許雲鶴認為,既然王老太和家人事故發生後1年都沒有起訴,說明王老太家人也認為此事與許雲鶴無關
4、王老太一方觀點(王老太坐輪椅由幾名家屬陪同,和一名律師出庭):A,交通事故並非必須有接觸,只要有過錯或意外發生即可。無論是醫院接診記錄,還是交通隊筆錄,都稱這是交通事故。B,醫院診斷,主治醫師接受法庭調查時稱“根據年齡、病情等看,自己摔傷可能性較小”。且傷處是右腿,與轎車方向一致
5、王老太一方觀點(繼續)C.機動車一旦行駛,必然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從圖片看到,車輛幾乎撞到護欄,呈45度角。可見現場情況很危險。如不制動,可能更嚴重。王老太不是自己絆倒,更不是見義勇為。如許雲鶴駕車離去,將是肇事逃逸。履行法定的救助義務,何來見義勇為?
6、王老太一方觀點(繼續)D、過錯責任。第一,許雲鶴駕駛沒有投保交強險車輛,該車不具備上路條件,應由交警查扣。第二,許雲鶴自述前方有大貨車,欲超車入第一車道,突見王老太。他的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定,如未及時觀察四周、意識慌亂、制動不及時等。
7、王老太一方觀點 D、第二(繼續)。按照規定,除非行人王老太故意造成,車主均應承擔責任,但如果行人方有責任,可適當減輕車主責任。因此,判決許雲鶴40%責任,合理合法
8、王老太一方觀點。E,損失計算。如許雲鶴交納交強險,保險公司將承擔最高11萬元的賠償,他只需承擔1400多元。但是,至今王老太沒有拿到一分錢賠償款,完全是許雲鶴一方造成。不能讓王老太為許雲鶴的違法行為(未上交強險)埋單
9、王老太一方觀點。F、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時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可徑直審理。一審時,許雲鶴沒有提出此異議,二審法院可不予支持
許雲鶴曾承認撞人?
“許雲鶴在說謊。”王秀芝的女兒王莉萍說,“若不是許雲鶴一開始承認撞人,又答應賠償,我們當時就會進行取證,無論是在場目擊者,還是路旁的監控攝像。”
據她透露,事發後,王老太被送到醫院進行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右脛骨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醫院建議手術治療,但由於沒錢做手術只住了5天就出院了,“我們有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構成八級傷殘。”
記者了解到,由於在目前雙方的舉證中,均沒有可以還原當時事實真相的有效人證、物證,王老太又在交警趕到之前被送往人民醫院,這讓事情的真相變得有些撲朔迷離。到底是許雲鶴開車撞人,還是停車救人?
她表示,許雲鶴曾承認自己撞了王老太,“他還說"我聽法院的判決,不行的話我賣車都會賠"。當時他也去了醫院,院方通知交2000元押金,他說身上只帶了500元,要回去借錢,我們就答應了。”王莉萍說,此後一兩個月里再也聯繫不上許雲鶴。
“我們知道的時候已是事發後兩三個月,道路兩旁的監控錄像只能保存當月的內容。”她說。
但在許雲鶴口中卻是截然不同的版本。“我是好心助人反被訛。”他說,當時他看到老太太被護欄絆了一下,落地兩步就咕咚摔倒。他立即停車過去攙扶,已經扶不起來了,碰哪都“哎喲哎喲”叫,於是沒多想就撥120叫救護車。
可沒想老太太拿起電話的一句話卻讓他從頭涼到腳,“我在馬路上讓車給撞了……”據許雲鶴口述,這時已來了不少圍觀的路人,並勸他說“趕快走吧,不然訛上你啦!”後來他看到圍觀的人越來越多,趕緊打110報警。
事故認定書難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在勘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而記者在紅橋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上看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11月14日才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此時,距事發已25天。
許雲鶴說,由於當時家屬抓住不放,交警方面迫於壓力不敢開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他多次索要時,交警稱王家人每隔幾天就來鬧一次,嚴重影響正常工作,還曾威脅要用擔架抬著老太太放到隊里。
對此王莉萍回應稱,“老人是要命還是要錢?我們怎么可能不顧老人的安危去幹這種事兒?!”
許雲鶴表示,事發後,王老太的女兒還跟他說,“拿8萬了事,不給就找人弄你。”
在由天津市天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中,“分析說明”一項寫明:“津HAK206號小客車未發現接觸痕跡,因此,不具備比對檢驗條件,不能確定該車與人體接觸部位。”
“這不是錢的問題”
根據紅橋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定:許雲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判決理由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許雲鶴對此不服提出抗訴,他表示只想要一個清白,“就算讓我賠10萬塊錢,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人根本不是我撞的,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從根本上就不是錢的問題。”許雲鶴說。
2011年8月19日,王莉萍以“事實真相009”為網名在微博發布了事故當日許雲鶴車輛停靠的圖片。從圖片看,許雲鶴所駕駛的車輛左前方緊靠在護欄上。王莉萍反問:“緩慢停車還可以停成這樣子?2007年領取的駕照啊!”
網友“鳳凰木邀評論員”認為,從停車位研判,似是看到前方突然出現情況,本能向左打方向盤避險,從撞擊護欄的程度可以看出車速不快。
公眾熱議
敢不敢助人?
許雲鶴說,有個網友曾告訴他“幫人”的技巧。這位網友曾在雨夜開車回家,看到一位老人倒在馬路上,於是他把車停在了離老人200多米遠的地方,走路過去攙扶老人。
為何選擇明哲保身?
“一審判決剛下來的那兩個月,我真有點想仇視社會。但後來逐漸恢復了正常心態,”許雲鶴說以後自己還是忍不住會管,但一定會注意方式方法,“我覺得應該在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再去幫助別人。”
開了十幾年計程車的王司機表示,“前幾天開車進胡同,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上,手上拿的早點撒了一地,我猶豫半天還是掉頭走了,”她表示,真不是沒有同情心,而是實在怕被訛上,“賠錢在其次,關鍵是受不起那個刺激,也沒時間跟他們掰扯這些糾纏不清的事。”
“分不清怎么回事,大多數人選擇明哲保身。”市民張先生說,原來大家是怕那種“碰瓷”的人,現在對於路上需要幫助的人大家也都敬而遠之。
警惕
“如果證據不充分就判定司機承擔責任,那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表示,該案的主要問題應該是事實層面,而不是法律層面。他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老太太一方應拿出充分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
周律師坦言,目前由於該案的相關證據不足,法官確實很難做出判決。但他強調,如果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就判定司機承擔法律責任,勢必會再次損害社會公共道德體系。

二審宣判

天津許雲鶴案二審宣判 法院認定其駕車行為致人腿傷
2012年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判決駁回許雲鶴的抗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抗訴人許雲鶴及其代理人和被抗訴人王秀芝的代理人到庭。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本案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秀芝的腿傷是否為許雲鶴的駕車行為所致。由於涉案交通事故沒有現場監控錄相或者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只能根據相關的證據予以認定。根據現場勘驗筆錄、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事發時許雲鶴所駕車輛其位置符合該車在緊急情況下向左避讓並制動形成的狀態,可以排除該車平緩制動停車的可能性。根據對王秀芝傷情成因的鑑定結論,王秀芝右膝部的損傷特徵符合較大鈍性外力由外向內直接作用於右膝部的致傷特徵,且右下肢損傷高度與許雲鶴所駕車輛的前保險槓防撞條的高度在車輛制動狀態下相吻合,該損傷單純摔跌難以形成,遭受車輛撞擊可以形成。同時,在交管部門處理本案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及一、二審期間,許雲鶴一直主張看到王秀芝跨越護欄時摔倒受傷,從未辯稱事發當時還有任何第三方致傷的可能。同時,從王秀芝尚能從容跨越護欄的行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護欄前已被撞受傷的可能。因此,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與事故現場圖、照片、勘驗筆錄、當事人述稱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王秀芝腿傷系許雲鶴駕車行為所導致,許雲鶴的駕車行為與王秀芝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許雲鶴主張王秀芝是自行摔傷,自己是停車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過錯責任的確定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王秀芝橫穿馬路,跨越中心隔離護欄,且不注意往來的車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王秀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規定,是引發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許雲鶴駕車未能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迅速處理前方出現的緊急情況,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亦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許雲鶴、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一審法院確定許雲鶴與王秀芝責任比例為4:6並無不當。
關於賠償責任的具體分配問題,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根據許雲鶴、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許雲鶴應當承擔王秀芝損失的40%。但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此,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屬於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受到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時能夠依法獲得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和經濟保障。在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沒有履行法定投保義務情況下,如果讓受害人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相應損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本案中,許雲鶴違法駕駛未及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的責任即107117.16元應由許雲鶴承擔並無不當。其餘損失3722.96元,根據4:6的責任比例,許雲鶴應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償王秀芝1489.18元,加上許雲鶴應承擔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的107117.16元,總計賠償王秀芝各項損失總計108606.34元。
合議庭向許雲鶴及其代理人和王秀芝的代理人當庭宣讀並送達了二審判決書。
媒體記者、當事人的親屬及天津部分市民旁聽了法庭宣判。

媒體調查

22日,天津“許雲鶴案”二審開庭。這起案件社會關注度持續升溫。在撞人還是助人均沒有清晰證據的情況下,車主許雲鶴一審被判賠受傷老太10萬元,在社會上引發爭議。 事件真相撲朔迷離,但毫無疑問的是,雙方當事人至少一方未能盡述事實,成為雙方說法迥異的謎題,也將當前有關道德與誠信的思考和討論推上輿論浪尖。
撞人還是助人?當事雙方各執一詞
日前,天津車主許雲鶴在華聲論壇、愛卡汽車論壇等社區發表名為《助人為樂反被訛10萬 法院亂判葫蘆案何處申冤?》的帖子,稱自己因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老太王秀芝,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賠108606元。法院的判決理由是:車主許雲鶴髮現王老太時只有4、5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帖子引發網民強烈關注,網友們多數指責王老太“倒打一耙”。
是撞人還是助人?記者採訪了當事雙方。據車主許雲鶴稱,自己在2009年10月21日開車行駛在天津紅旗路左車道,一名白髮蒼蒼的老太太橫跨馬路中間的護欄,不想被護欄絆了一下摔倒在地。他急忙停車攙扶,發現老太太已經不能扶起來了,便撥打120和110,並從車裡翻出創可貼給老太太包紮。沒想到老太太卻打電話告訴親屬,自己在馬路上被車撞了。
而傷者王秀芝則說,當天她爬護欄時,許雲鶴的車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彈起後,趴在車前部,又倒在地上。王老太最初被送往天津市人民醫院,傷情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王老太的女兒王莉萍稱許雲鶴在說謊,她說,照片顯示許雲鶴並不是正常停車,車頭碰著護欄了。她還稱自己當天趕到事發現場時,看見許雲鶴在擦拭車頭的灰塵,並被警方阻止。事故發生後,王老太去了多個醫院救治,花費了大量醫藥費和人力成本,而車主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拒支付費用,因此將其告上法庭。如果許雲鶴在擦拭車頭的灰塵,並被警方阻止情況屬實,許雲鶴有銷毀證據之嫌,應該根據法律規定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決,王老太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屬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許雲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
有責還是無責?各方眾說紛紜
對於一審判決,許雲鶴表示不服。他說,現在案件已經不是賠償多少的問題,而是一個原則問題,“如果我賠付了,那成什麼了?勢必會助長不良社會風氣,讓幫助別人的人越來越少。”
目前,專家、網友對於案件也是眾說紛紜。議論爭議焦點主要在如下三個方面:
焦點一:許雲鶴有沒有撞到王秀芝
北京市力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潛認為,許雲鶴有沒有撞到王秀芝這一事實對於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最終民事賠償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此案中,原、被告雙方在撞與沒撞上各執一詞,而《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也就是說根據痕跡鑑定的結果無法得出明確結論。
但事實不明是否就無法做出認定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東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證據規則已經制定了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王秀芝主張許雲鶴撞到了自己,就應當進行舉證證明,不能提供證據就應當由其承擔不利的後果。
焦點二:許雲鶴駕車與王秀芝的倒地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使用“假設”推理認為王老太受“驚嚇”摔倒,網民對此感到尤為不解和不滿。但有法律界人士則認為判決書用“假設”推理並無不當。
王潛認為,即使許雲鶴的車輛與王秀芝並無直接接觸,但也不能排除王秀芝摔倒與許雲鶴駕車之間無因果關係。法院認為,無論機動車與王秀芝之間是否發生接觸,王秀芝倒地都必然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這一推定並沒有法律上的硬傷。
焦點三: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不少網民認為,既然王老太違法翻越護欄承擔主要責任,為什麼還要判許雲鶴擔責40%?網民認為責任劃分不合理。
王潛認為,正常情況下,鑑定結論若不能證明雙方有接觸,就應當推定無接觸,而法院的推論卻恰恰相反。
在賠償責任方面,目前我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行人負主要責任而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比例的尺度並不統一。北京地區一般是根據事故具體情況,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行人一方5%至20%的賠償責任。一些律師和網友認為,本案中許雲鶴承擔5%的賠償責任較為適當。
真話還是假話?法律難解誠信之困 撞人還是沒撞,本是一個非此即彼的問題,但在“許雲鶴案”中,雙方當事人卻各執一詞,讓事件真相變得撲朔迷離。許雲鶴和王老太到底誰在說謊?
專家認為,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作出一個讓各方都滿意的判決。法律不是萬能的,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在道德面前顯得無能為力。僅僅依靠法律來破解當前道德和誠信之困,是遠遠不夠的。
天津市社科院研究員王來華認為,此案到底是撞人還是助人,連法院都沒有明確的說法。但大部分網民將其進一步渲染成“做好事反被訛詐”現象,不利於和諧社會和誠信社會的建設。
專家認為,“許雲鶴案”類似案件之所以被熱烈討論,歸根結底是案件涉及人性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善與惡,觸碰著人們對於“助人為樂”的情感底線,拷問社會誠信和道德。
天津社科院輿情專家陳月生研究員說,無論雙方如何各執一詞為自己辯護,最終作裁決的都只能是法院。但法院遇到類似這種各執一詞又沒有證據的案件,在審判時要慎之又慎,在事實真相無法判斷的情況下,在依法作出審慎判決同時,還必須對判決的理由進行合乎法理的詳細闡釋,不能讓公眾產生太多質疑,避免因為判決本身的含糊其辭或其他錯誤造成輿論的質疑。

懸賞尋證

1月19日,對於這一判決結果,許雲鶴正在準備相關材料,將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他認為鑑定書是“有傾向性的”。許雲鶴還表示將懸賞11萬元尋找當時的目擊證人,還原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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