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許雲鶴駕車撞人案

天津許雲鶴駕車撞人案,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許雲鶴駕車撞人案
  • 地點:天津
  • 時間:2009年10月21日
  • 人物:許雲鶴
文書,點評,簡介,

文書

對此,《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明確將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作為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也明確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充分表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證據的採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推理與解釋過程,做到說理公開。這是推行法制、塑造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就該案而言,從公開的判決書內容來看,該案的裁判是合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也是有證據可循的。對於社會公眾為此而產生的質疑,則應當通過公開、透明的釋法方式加以化解,做好心證公開與裁判說理工作,使其了解法院裁判的運作原理,增強法院裁判的正當性。如此,法院方能回答社會民眾的質疑,提升社會公眾的認同,並承擔起法制宣傳的作用。
反思本案,之所以能夠引起社會的廣泛爭議,主要在於該案可能引發的道德危機,助人為樂卻要冒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傳統的社會道德行為面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挑戰。如何協調傳統社會道德與法律責任之間的衝突,挽救日益凸顯的道德滑坡成為隱藏在該案背後亟需我們深思的問題。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許雲鶴案事發後,引起民間廣泛關注。單純就案件本身的裁判來看,主要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許雲鶴的行為引起,這也是該案最大的疑點。需要說明的是,在訴訟活動中,案件事實的判斷是依據證據規則進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實與事情的真相即客觀真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後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前者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認識,法律事實只能儘可能地接近真相,卻無法重現客觀事實。這是現代法治社會普遍面臨的問題。而社會民眾卻懷有樸素的真假、善惡觀念,將對案件真實探求的責任完全賦加於法院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據案件事實裁判難免會遭致社會公眾的質疑。而此際法官應當做好裁判的說理工作。

簡介

天津許雲鶴駕車撞人案,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2009年10月21日,天津市民許雲鶴駕車與王秀芝老太太之間發生糾紛。王秀芝稱自己被許雲鶴駕車撞倒在地;許雲鶴則認為自己是主動停車,下車攙扶從護欄上摔下來的王秀芝,是助人為樂。事發後,受傷的王秀芝被送往醫院治療,之後向法院起訴索賠。
2011年6月16日,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許雲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秀芝10.8萬餘元。許雲鶴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抗訴。二審期間,一中院以抽籤方式確定了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所送鑑定材料亦經雙方認可,最終得出鑑定結論:“王秀芝腿部傷情單純摔跌難以形成,遭受車輛撞擊可以形成。”
二審法院認為,可以由鑑定結論、事故現場圖、當事人述稱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王秀芝腿傷系許雲鶴駕車行為所致。遂於2012年1月19日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