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是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需要較長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從事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作用: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現狀:改為後置審批
  • 修改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申請事項
事項: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申請。
分項:設立、延續、註銷、補證。

組織機構

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的審批,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視窗負責申請受理、證件送達。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標準條件

六、審批條件
1.固定的辦公地點;
2.三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3.與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七、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託代理人提交,經受理視窗現場確認後,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複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二)材料清單
1.設立
(1)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登記表;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固定的辦公地點的房產證明及租賃契約;
(4)法定代表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專業人員名單;
(5)三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
(6)與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
(2)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註冊登記檔案;
(3)與內地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4)與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5)香港、澳門投資者投資比例大於等於50%的或者擁有經營主導權的,應當提供香港工業貿易署或者澳門經濟局出具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香港、澳門投資者若為自然人,則需提供其為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台灣地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除以上2款規定檔案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內地投資者投資比例不低於51%,擁有經營主導權的證明;
(2)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主任為內地代表的證明,內地代表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的證明。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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