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租賃是承租人為租賃其從製造商或賣主那裡自行選定的設備而與出租人訂立較長期限的租賃。設備租賃行為中,一般規定,在一定時間內 (至少為一年以上),以出租人在法律上擁有出租設備所有權為前提,收取租金為代價,將該項設備的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 承租人則對租用設備在經濟上擁有使用權,即在規定的時間內(通常稱之為租期) 它有權占有,並正常使用該項租賃設備,但必須按期支付租金。設備租賃是以商品資本形式表現的借貸資本的運動形式,兼有商品信貸和資金信貸的兩重性。出租人通過出租設備商品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了信貸便利,承租人直接借入設備商品,取得了商品的使用權,實質上是獲得了一筆資金信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設備租賃
- 術語範疇:建築工程...
- 套用分類:融資租賃;經營租賃
- 優點:資產合理使用,提高設備利用率
方式
經營租賃
2、售後回租:承租企業將其所有的設備以公允價值出售給租賃方,再以融資租賃方式從租賃方租入該設備。租賃方在法律上享有設備的所有權,但實質上設備的風險和報酬由承租企業承擔。適用於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
3、聯合租賃:租賃方與國內其他具有租賃資格的機構共同作為聯合出租人,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企業。合作夥伴一般為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賃資格的機構。
4、轉租賃:轉租賃是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租賃方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承租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方。此模式有利於發揮專業優勢、避免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