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套用示範工程實施辦法

《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套用示範工程實施辦法》在1997.05.27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套用示範工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97.05.27
  • 實施時間:1997.05.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實施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以下簡稱CIMS)套用示範工程的若干意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CIMS套用示範工程(以下簡稱套用工程)是國家科委“九五”重中之重項目和八六三計畫CIMS主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在有條件實施套用工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總公司)(以下簡稱地方和行業)實施套用工程,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建立相應的機制,促進形成CIMS相關高技術產業,做好技術、人才和管理上的準備,為下一世紀更大範圍推廣套用CIMS打下基礎。
第三條 套用工程工作遵循“效益驅動、總體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的指導思想,通過產品設計、製造及經營管理中的相關單元技術的套用和集成最佳化,重點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面臨的產品上市時間、質量、成本和服務問題,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國家科委設立由主管主任任組長的套用工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跨行業、跨地區的套用工程項目,以及有關政策方面的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第五條 地方或行業可成立由主管領導為組長,各有關方面參加的套用工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本地方或本行業的套用工程工作。
第六條 863/CIMS主題專家組在國家科委的領導下負責套用工程的重大技術決策、規範制定和典型案例總結等技術指導工作,組織若干重點套用工程項目的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中的技術和具體管理工作,指導並協助地方和行業套用工程項目的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協助地方或行業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科技主管部門)考核專家組。
第七條 科技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地方或本行業的套用工程,參照《八六三計畫專家委員會(組)選聘換屆的原則和程式〔(91)國科發高字105號〕》和《國家科委高技術計畫專家工作考核辦法〔(91)國科發高字136號〕》組建相應的專家組,選聘和考核專家組成員,制定本地區或本行業的套用工程規劃和實施細則。
第八條 地方或行業專家組接受科技主管部門的領導和863/CMIS主題專家組的指導,負責本地方或本行業套用工程項目的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 實施套用工程項目的企業設立領導小組和聯合設計組。領導小組由企業第一把手任組長,負責套用工程項目的協調和重大決策,領導聯合設計組。聯合設計組由企業和技術依託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組成,負責套用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和詳細設計,並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聯合設計組設總師一人,由套用企業技術領導擔任;副總設計師若干人,由企業技術部門負責人和技術依託單位人員擔任。聯合設計組實行總設計師負責制。隨著項目的進展,逐步過渡到最終由企業人員負責套用工程項目的開發和套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準備開展套用工程的地方和行業,其科技主管部門需將制定的本地方或本行業的套用工程計畫報國家科委審批。
第十一條 立項管理。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按照《CIMS套用示範工程項目立項規範》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企業的申請條件和實施套用工程項目的基礎進行考察和審定,採取“成熟一家,啟動一家”的方式,將符合條件的套用工程項目列入地方或行業的套用工程計畫。
科技主管部門從其套用工程項目中推薦認證候選項目。國家科委委託863/CIMS主題專家組每年分兩次給予認證和經費支持。
重點套用工程項目的立項由國家科委組織,過程管理由863/CIMS主題專家組負責。
對於今後完成一期工程(包括目前已完成一、二期工程)的863/CIMS典型套用工廠原則上轉由相應的科技主管部門及其專家組負責後續工程的評審、立項和過程管理,和原推廣套用項目一併按照認證後的套用工程項目處理。
第十二條 契約管理。國家科委批准地方和行業套用工程計畫後,由863/CIMS主題專家組(甲方)與科技主管部門(乙方)簽訂套用工程項目前期支持經費契約,或者由863/CIMS主題專家組(甲方)與受科技主管部門(丙方)委託的專家組(乙方)簽訂套用工程項目前期支持經費契約。
套用工程項目經過863/CIMS主題專家組組織的認證,由863/CIMS主題專家組(甲方)與科技主管部門(乙方)簽訂套用工程項目批處理契約,或者由863/CIMS主題專家組(甲方)與受科技主管部門(丙方)委託的專家組(乙方)簽訂套用工程項目批處理契約。
套用工程項目契約由科技主管部門(甲方)或受科技主管部門委託的專家組(甲方)分別與實施套用工程項目的企業(乙方)簽訂。
重點套用工程項目契約由863/CIMS主題專家組(甲方)與實施重點套用工程項目的企業(乙方)簽訂。
契約各方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契約執行的監督和管理,檢查契約的履行情況,協調解決契約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經費管理。套用工程(包括重點套用工程)項目的經費主要由企業自籌解決。
國家的撥款由相應的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八六三計畫有關的經費管理辦法管理,所有款項分期分批劃撥到實施套用工程項目的企業,專款專用,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挪用。所有撥款應根據項目進度和契約執行情況劃撥。對未達到契約階段目標的企業可少撥和緩撥,直至停撥項目經費。
套用工程中重大共性技術的研究和開發以國家支持為主。地方和行業需要的套用技術開發,以地方或行業支持為主。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套用工程項目分階段實施,一般分初步設計、詳細設計、實施、運行和驗收五個階段,時間為兩年左右。
套用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須經地方或行業專家組審查後方可進入實施。如確需調整項目進度,實施套用工程項目的企業要向相應的地方或行業專家組提出書面報告,獲得批准後執行。
重點套用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須經863/CIMS主題專家組審查後方可實施。如確需調整項目進度,實施套用工程項目的企業要向863/CIMS主題專家組提出書面報告,獲得批准後執行。實施套用工程項目的企業要加強對聯合設計組的領導,把握工程方向,培養自己的技術隊伍。
套用工程應配合企業的技術改造計畫,制定CIMS總體規劃,指導企業今後的技術改造。
各專家組負責組織專家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不能按契約規定完成實施計畫的項目,可以提出暫緩或中止的建議,並報科技主管部門批准。重點套用工程項目的中止,須報國家科委批准。
第四章 驗收和表彰
第十五條 套用工程(包括重點套用工程)項目完成後,項目契約乙方要按照《CIMS套用示範工程項目驗收規範》的規定向契約甲方提出驗收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 套用工程項目的驗收由契約甲方組織。重點套用工程項目的驗收由國家科委組織。
第十七條 其他驗收程式和要求按照《CIMS套用示範工程項目驗收規範》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科委和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將根據情況對套用工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五章 培訓
第十九條 863/CIMS主題專家組負責建立各地的國家CIMS培訓中心,組織編寫和審定培訓教材。各培訓中心結合自身特點,建立CIMS套用技術的演示環境和平台,開展不同層次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CIMS培訓中心要進行套用工程總設計師和副總設計師、各分系統和單元技術設計師的培訓工作。
地方和行業要充分利用國家CIMS培訓中心的條件,制定培訓計畫,組織本地區和本行業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地方和行業專家組應協助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套用企業之間的交流,編寫套用工程案例,指導套用工程項目的開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科技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方或本行業的套用工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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