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結算

計畫結算是我國50年代實行的一種同城結算方式。即付款單位委託銀行按照收、付雙方協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額分次劃款給收款單 位。適用於購銷關係固定,經常發生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單位的結算方式。計畫結算必須由收、付雙方簽定協定,商定結算期,付款日和每次結算金額,並經雙方開戶銀行同 意。

中國人民銀行1953年制定的《一般結算方式》規定,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按確定的日期和金額,主動從付款單位帳戶支付款項,劃轉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記入收款單位帳戶,不要求單位提供結算憑證。結算期終了時實際交易金額與計畫結算金額的差額,由收付款單位雙方另行找補。1955年《國營企業、供銷合作社、國家機關、團體間非現金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改為,由付款單位將結算期內各個付款日的結算憑證,一次或分次提交其開戶銀行,銀行按期劃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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