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流動服務車管理辦法

計畫生育流動服務車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提高基層技術服務能力,更好地為農村育齡民眾提供及時優質的計畫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務,在全國縣級實施計畫生育流動服務車項目(以下簡稱“服務車”)。為加強服務管理、充分發揮服務車作用,保證服務質量和施術安全,提高車輛及車內設備的完好率,根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流動服務車管理辦法
  • 對象:計畫生育流動服務車
  • 目的:加強基層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
  • 依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辦法細則,實施時間,

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提高基層技術服務能力,更好地為農村育齡民眾提供及時優質的計畫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務,在全國縣級實施計畫生育流動服務車項目(以下簡稱“服務車”)。為加強服務管理、充分發揮服務車作用,保證服務質量和施術安全,提高車輛及車內設備的完好率,根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車及所載設備由縣級計畫生育服務站具體管理和使用,要確保專車專項用於巡迴鄉、村開展計畫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與服務。
國家和省、地、縣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對計畫生育流動服務車項目實施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條 服務車管理實行站長負責制,並確定專車駕駛員和專職醫療技術人員負責操作使用和維護。
第四條 要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確保服務及車內儀器設備完好。
第五條 服務車 內不得施行開腹手術等大型無菌手術。
第六條 服務車內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及管理要嚴格按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一)》(國計生髮[2001]140號)、相關衛生法規、醫療規範的要求執行。具體管理措施要與固定服務站相統一,保證服務的標準和規範。凡可就近在合格的縣、鄉服務站手術室施行的手術不應該在車內施行。
第七條 服務車上實施各項手術和治療及設備配置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和國家計生委頒布的《常用計畫生育技術常規》和相應的診療常規以及《消毒技術規範》等。服務車上從事與計畫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除了取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外,還應分別取得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護士的資格,並在相應的縣級從事計畫生育服務的機構中執業,方可上崗。
第八條 服務車內設備的各種裝備不得隨意拆卸,挪作它用。必須配備相應的急救藥品、供氧設備等,並定期清點,檢查器械物品,及時補充。
各種器械敷料須有專人保管,定期消毒,有菌無菌器械敷料要嚴格區分,分類放置,並有明顯標記,每天檢查。
第九條 工作人員每日對服務車進行濕式清掃和紫外線消毒,每周進行地面消毒,每季度對車內工作室進行空氣細菌培養。
第十條 建立各種登記如:技術服務、普查隨訪、接診人員、環境消毒、轉診、差錯事故、宣教諮詢、特殊病例、併發症及隨訪登記等。
服務車出行登記包括:出車次數、公里數、工作人員數量、服務人次等。
建立服務車維修檔案,記載車輛大、中、小修,強制保養時間及車輛技術狀況。維修檔案是車輛報廢更新的重要依據,要由專人保管、填寫。
第十一條 流動服務車維修與保養,應立足現有條件,以自保、自修為主,確需外修的,送生產廠家認定的維修保養機構承修,保養應以原車說明為主要依據。
在具備技術人員與必要的測試手段的前提下,提倡用儀器檢測診斷,以保證車輛技術性能的可靠性。
第十二條 車輛保養分類與作業範圍:
1、例行保養,包括每天出車前,行駛途中的檢查,回車後的保養,補給;
2、定程保養,按照一、二、三類保養技術標準分類保養;
3、初始保養:按新車大修走合期規定項目進行;
4、停駛保養:車輛停駛兩個月以上時,按規定項目進行;
5、換季保養:在一保基礎上進行,並更換機油。
第十三條 車輛修理分類與送修標準:
1、車輛大修:按交通部部頒大修間隔里程定額和國家技術標準,流動服務車以車廂為主,結合發動機總成進行;
2、總成大修:按國家技術標準,對發動機、車架變速器(分動器),後橋(中橋、驅動橋)、前軸、車廂、駕駛室等總成進行恢復性修理;
3、汽車小修:消除運行中發生的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傷,可結合保養進行。
第十四條 建立服務車檢驗制度,包括服務車回庫檢驗,保養修理進出廠檢驗,保修過程檢驗以及服務車保修的技術鑑定。
第十五條 各級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協調機構,明確具體管理部門和人員,切實加強對服務車項目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各市、縣每年要對服務車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由省級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項目實施成效顯著的單位要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擅自改裝服務車或將服務車挪做他用的單位,一經查實,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將通報批評,並相應扣減補助所在省份的事業經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

實施時間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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