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藉計畫生育保健服務證可以享受孕前優生檢測和孕期跟蹤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保健服務證
- 意義 :享受孕前優生檢測和孕期跟蹤服務
- 類型:社會
- 含義:優生
2、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第一個子女經市、州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鑑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妊娠的; 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符合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具有上列四個條件之一的; 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一方系少數民族的; 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老人的。
3、育齡夫妻符合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女方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機構申請生育登記。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登記,並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城鎮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二)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