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計畫生育服務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辦證對象,辦理地點,準備材料,登記流程,
辦證對象
夫妻一方或雙方戶籍在省內外、符合《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夫妻。
辦理地點
生育第一個子女: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發放;
申請再生育:(1)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2)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外的再生育申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步審查,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
準備材料
1、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育齡夫妻近期免冠兩寸照片。
2、申請再生育的,提供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書面材料(《福建省辦理再生育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相關材料)或承諾聲明。
登記流程
一、辦證對象
夫妻一方或雙方戶籍在省內外、符合《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夫妻。
二、辦證機關
生育第一個子女: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發放;
申請再生育:(1)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2)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外的再生育申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步審查,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
三、辦證材料
1、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育齡夫妻近期免冠兩寸照片。
2、申請再生育的,提供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書面材料(《福建省辦理再生育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相關材料)或承諾聲明。
四、辦證程式
1、申請生育第一個子女
擬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攜帶育齡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向鄉(鎮、街道)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領取第一孩生育服務證。申請人無法到場的,可以出具委託書,由村(居)計畫生育管理員或近親屬代辦生育服務證。”
2、申請再生育
(1)申請再生育的,在懷孕前應向鄉(鎮、街道)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提交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育齡夫妻近期免冠兩寸照片及雙方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書面證明材料(《福建省辦理再生育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相關材料)或承諾聲明,並填寫《再生育申請表》。未能在懷孕前領證的,應當在孕後領取。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再生育的初審機關,收到有關材料後,對於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自收齊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送證上門,或委託村(居)委會送證上門;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外的,自收齊材料之日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後,在十五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情況特殊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3)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再生育的書面決定,同時發給生育服務證。
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