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單獨兩孩生育服務證由相關鄉(鎮、街道)計生辦受理。
辦理對象,辦理材料,
辦理對象
《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養或由依法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的。
辦理材料
一、網上申請:請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並正確選擇申辦地(女方戶籍地為準,否則申請將被退回並要求重新選擇申辦地)。
二、審核確認:對直接現場申請辦理的,請先下載空白“申請再生育審批表”,列印並填寫好後,先到男女雙方戶籍地村(居)委會、男方戶籍地鄉(鎮、街道)簽字蓋章,然後攜帶相關資料到現場審核確認。對網上預約申請辦理的,請在接到預約受理簡訊後,進入“預約查詢”下載並列印系統自動生成的“申請再生育審批表”後,先到男女雙方戶籍地村(居)委會、男方戶籍地鄉(鎮、街道)簽字蓋章,然後攜帶相關資料到現場審核確認。
現場審核確認所需資料:
符合第一種情形的需提供男女雙方身份證(現役軍人提供士兵證或軍官證)、男女雙方戶口薄、雙方結婚證複印件各1份,自願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第二種情形的需提供男女雙方身份證(現役軍人提供士兵證或軍官證)、男女雙方戶口薄、雙方結婚證複印件各1份,以及鄉鎮(街道)關於夫妻一方是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的證明1 份;
符合第三種情形的需提供男女雙方身份證(現役軍人提供士兵證或軍官證)、男女雙方戶口薄、雙方結婚證複印件各1份,以及法定機構出具的《收養證》複印件1份;
現場確認時請攜帶相關資料原件及人口計生(衛生計生)部門根據申請人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
三、公示上報:鄉(鎮、街道)計生辦在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並上報縣人口計生(衛生計生)部門審批。
四、審批發證:縣人口計生(衛生計生)部門經集體討論,在7個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的結論。對批准再生育的,直接列印《生育證》,由鄉(鎮、街道)統一領取後再通知申請人領取。對不批准再生育的,由鄉(鎮、街道)書面通知申請人。
特別說明:辦理時限以申請人到現場審核確認後,鄉(鎮、街道)正式受理時間起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