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列二十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是為了加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管理,依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而制定的,適用於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業的應符合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設定標準和設定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1年9月29日
  • 主 任:: 張維慶
  • 施行日期: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委員會令,管理辦法,

委員會令

第5號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於2001年9月29日經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 張維慶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管理,依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業的應符合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設定標準和設定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設區的市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本款所列部門以下簡稱發證部門)
第三條 申請新設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定申請表》;
(二)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發證部門根據設定標準和當地的設定規劃及以上材料對新設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答覆,批准設定的發給《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定批准書》,報上級主管部門並備案。
第四條 申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應當具備設定標準規定的條件,填寫《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定批准書》或《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的執業許可證明檔案;
(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科室設定情況;
(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及主要技術骨幹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任職履歷證明複印件;
(六)設備清單;
(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規章制度;
(八)設區的市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由申請單位向審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交的材料。
(二)發證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
(三)對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發證部門組織3-9名專家和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頒布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實地考察、核實,並對執業人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進行抽查考核,並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四)發證部門根據評審結果、服務需求等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執業及批准執業項目的決定,對準予執業的單位進行註冊登記,頒發《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及副本,並在《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項目。對不準予執業的,將評審結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請單位。
第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單位提交本辦法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註冊:
(一)不符合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定標準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滿足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功能需要的;
(三)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正常運轉的;
(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無菌操作、業務技術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
(七)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的。
第八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校驗期為3年。發證部門每3年進行一次校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於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校驗手續。發證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校驗:
(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校驗申請表》;
(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校驗期內工作報告;
(四)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驗合格的,換髮《許可證》,同時在《許可證》副本上做相應記錄。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遺失《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應及時聲明和公告,並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九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定標準》;
(二)超越《許可證》載明的項目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三)在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現有做假手術、開假證明及重大的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技術事故;
(四)評審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審;
(五)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
(六)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畫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活動;
(八)違反《條例》有關執業的規定;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發證部門註銷其《許可證》。
第十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項目、床位數的,必須在變更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變更申請表》;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四)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增加服務項目的,按上款規定辦理變更服務項目登記。
第十一條 發證部門在受理變更申請後,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核准變更的,換髮《許可證》,並在副本上作相應記錄。
第十二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停業,應當經原發證部門批准。除改建、擴建、遷移原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停業不得超過1年。否則視為歇業,應予註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辦理註銷,應繳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的命名由通用名稱和識別名稱構成。
通用名稱為:計畫生育服務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識別名稱為:地名、單位名和核准機關批准使用的名稱。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設定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按下列原則命名:
(一)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生育技術指導中心、生殖保健服務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名稱;
(二)設區的市級:××市(地區、自治州)計畫生育指導中心(站、所);
(三)縣級:××縣(市、區)計畫生育服務站;
(四)鄉級:××鄉(鎮)計畫生育服務所(站)。
第十五條 經審批准予執業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在其執業活動中按規定使用“中國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標誌。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將本辦法所涉及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定審批、執業許可審批、校驗等材料統一歸檔。
第十七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設定審批、執業許可、校驗、變更、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註冊登記,其時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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