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性衛生體制

計畫性衛生體制是以政府的計畫為主要衛生資源配置方式的衛生體制。在該體制中,衛生服務籌資的特點是公共籌資、政府定價和社會保障制度。公共籌資指國家通過稅收籌集資金,用於提供衛生服務,是一種收人再分配的形式。衛生服務價格一般由政府制定並嚴格控制,以保障消費者對衛生服務的可及性。計畫型衛生體制的國家往往建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消費者在交納一定數額的稅金後即可享受幾乎是免費的衛生服務。在衛生服務提供方面具有兩個特點,即衛生服務組織的公有制和以需要為基礎的衛生服務供給計畫。在衛生服務組織的經營與管理方面,往往是集中式的管理,各衛生服務機構之間缺乏競爭。衛生立法的作用是保證政府計畫的順利實施。

市場性衛生體制是以市場為主要衛生資源配置方式的衛生體制。在該體制中,衛生服務籌資的特點是個人籌資,衛生服務價格是靠市場供求的相互作用而自然形成的,沒有政府的干預。衛生服務方面往往由私人部門提供,衛生服務提供的種類與數量主要取決於消費者的需求和提供者獲利能力的大小。衛生服務組織的經營與管理採取高度分權式,各服務機構之間相互獨立,相互競爭,擁有完全的自主權。政府立法的目的是規範衛生服務市場,反對不正當競爭,控制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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