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十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十堰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政府機構。

機構職能,內設科室,

機構職能

(一)貫徹黨、國家和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國家和省衛生、計畫生育標準與技術規範,擬訂地方性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做好國家和省食品安全標準的貫徹實施和追蹤評價。
(四)負責擬訂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關於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市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負責監督落實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市內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負責國家生育政策的落實,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全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優生優育政策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全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全市衛生援外醫療工作。
(十五)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制定並實施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省中醫藥技術標準、服務標準,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推動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
(十六)負責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直有關部門幹部醫療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重大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市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相關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擬訂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值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全市衛生計生工作年度目標責任檢查考核和機關、所屬單位的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安全生產和信訪等工作;組織協調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人事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檔案管理、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入;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衛生援外醫療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的出國(出境)有關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全市各類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建設標準和建設規劃,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綜合協調衛生計生援疆援藏、南水北調對口協作工作。
(四)財務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計生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組織落實政府採購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擬訂全市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
(五)政策法規與綜合監督科
負責組織起草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綜合性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調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巨觀政策與改革發展措施並組織分析、評估;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律法規諮詢、解釋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會議檔案、政策研究報告等工作。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畫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六)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統一受理、審批和批件、證書的統一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協調和日常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公示公開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視窗的值守、運行、管理工作。承辦本部門和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體制改革科(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負責基本藥物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等綜合協調;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八)疾病預防控制科(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科、市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擬訂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規劃和基層防保組織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市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報告與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做好國家和省定食品安全標準的貫徹實施和追蹤評價。
承擔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擬訂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建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組織協調全市有關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動的衛生防病保障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承擔市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相關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科(市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市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辦公室)
擬訂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全市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協助做好衛生應急醫療救援工作;負責精神病醫療機構質量管理工作;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大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組織衛生下鄉、徵兵體檢、殘疾人康復、巡回醫療、義診諮詢等社會性、公益性醫療服務活動;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廣告證明、網際網路醫療保健服務信息的審核職責。
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市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基層衛生科
擬訂全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和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負責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村和社區居民健康狀況信息,檢查農村和社區衛生政策落實情況。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規劃、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全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全市婦幼保健服務機構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管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負責監督落實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監測;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市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市內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衛生醫療用品、試劑、耗材、設備儀器等招標採購工作。
(十三)中醫藥管理科(對外使用“十堰市中醫藥管理局”名稱)
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中醫藥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指導全市重點中醫院和中醫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中醫執業資格許可制度;組織擬訂中醫執業人員執業規範;負責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中西醫結合科研等工作。
(十四)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計畫生育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並組織考核、評估;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承擔市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性別比綜合治理辦公室)
研究落實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具體負責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的宣傳、協調、指導、監督工作以及對“兩非”案件的協調查處工作。
(十六)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並實施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市、縣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七)宣傳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和規範;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網路建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重大先進典型、重要事件的宣傳報導;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十八)科技教育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和科學普及;參與擬訂全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負責全市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十九)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共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擬訂全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改水改廁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監測工作;負責衛生城市、衛生城鎮、衛生鄉村、衛生先進單位的建設和考核工作;指導開展健康教育、除“四害”等民眾除害防病活動。
黨委辦公室。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行業作風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畫生育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委機關及所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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