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修改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

解讀修改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是在2007年0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7年02月16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2007年2月16日)
2007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484號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繼2006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修改後,國務院對出口管制領域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規的修改,不僅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管制,也充分表明我國在防擴散問題上是一個負責任的國家。
修改背景
這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改,主要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核供應國集團的有關承諾,同時也是為了適應近年來國際防擴散形勢的變化。原條例是國務院於19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對於加強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准,我國於2004年6月10日正式加入核供應國集團(NSG),在加入時承諾將完全按照核供應國集團的出口控制準則和管制清單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進行出口管制。為了履行我國的有關承諾,需要對條例的內容做一些必要的修改。同時,近年來國際防擴散形勢也發生了較大變化,特別是出現了核恐怖主義行為的危險,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管制,防止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被用於核恐怖主義目的。因此,條例的修改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時。
根據核供應國集團出口控制準則和我國防擴散出口管制政策的要求對條例所作的修改
核供應國集團出口控制準則和我國防擴散出口管制政策是這次修改條例的重要依據。根據核供應國集團出口控制準則和我國防擴散出口管制政策的要求,這次修改時增加了“防範核恐怖主義行為”的內容,並明確將其作為條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同時,進一步完善了“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定義以及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所遵循的準則。
關於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定義,主要是明確了列入《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的軟體也屬於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範疇,同時明確《管制清單》所列設備、材料、軟體和相關技術的對外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轉移也屬於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
關於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所遵循的準則,在原條例規定的接受方應當保證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用於核爆炸目的或者用於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以及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向第三方轉讓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接受方保證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或者其任何複製品用於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終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者用於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燃料循環活動;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或者其任何複製品向申明的最終用戶以外的第三方轉讓。
“全面控制”原則是核供應國集團出口控制準則和我國防擴散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要求。據此,這次修改增加了“全面控制”條款,規定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商務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設備、材料、軟體和相關技術存在核擴散風險或者可能被用於核恐怖主義目的的,即使該設備、材料、軟體和相關技術未列入《管制清單》,也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此外,這次修改還明確了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出口,適用本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過境、轉運、通運,也要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根據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工作的實際需要,補充、完善了加強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這次修改時增加了“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內容。同時,確立了海關質疑制度,並增加了出口經營者的自律規範。
海關質疑制度,是指海關可以對出口經營者出口的設備、材料、軟體和相關技術是否需要辦理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證件提出質疑,並可以要求其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是否屬於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範圍的證明檔案;屬於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範圍的,出口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證件。
出口經營者的自律規範,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內部控制機制,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妥善保存有關契約、發票、單據、業務函電等資料。
為了及時調查、制止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明確了商務部以及有關部門調查、制止涉嫌違法行為的職權以及可以採取的措施,並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此外,根據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工作的實際需要,規定商務部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諮詢委員會,承擔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的諮詢、評估、論證等工作。
補充、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了保證條例規定的制度、措施切實得以落實,增強可操作性,這次修訂時明確了對違法出口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口許可證件,以及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出口許可證件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機關和處罰的種類、幅度。
適應我國加入核供應國集團後的實際情況,修改了《管制清單》的調整方式
按照原條例的規定,《管制清單》的調整須報國務院批准。考慮到核供應國集團是不定期對其管制清單進行修改的,我國已經正式加入核供應國集團,需要根據其管制清單的修改情況對我《管制清單》進行相應調整。這種調整將是經常性的,而且完全是技術性調整,沒有必要每次調整都報國務院批准。因此,這次修訂對《管制清單》的調整方式作了修改,即:商務部會同國家原子能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管制清單》進行調整,並予以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