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二○○二年 第 35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經第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2日起施行。 部 長 石廣生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02年11月12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規範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對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敏感物項和技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所附清單中的物項和技術。
第三條凡從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
第四條滿足下列條件的經營者,可向外經貿部科技發展和技術進出口司(以下簡稱科技司)提出登記申請。
(一)經外經貿部批准,獲得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年審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內未受過國家刑事處罰或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
(四)了解所申請經營物項和技術的性能、指標和主要用途;
(五)有負責出口和售後跟蹤服務事務的部門或機構。
第五條經營者申請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第六條外經貿部科技司在收到登記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予以登記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見附屬檔案2),並加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專用章 ”。
經營者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經營者補報的,登記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材料時起計算。
第七條經營者在申請登記過程中不得故意隱瞞實情、提供虛假信息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登記證書。
第八條登記證書僅對被登記的經營者有效,不得偽造、塗改、轉借、出租或轉讓。
第九條企業名稱變更、合併、分立或撤銷的,經營者須及時通知外經貿部科技司並交回原登記證書。需繼續從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應重新履行登記手續,領取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條登記證書有效期為三年。需繼續從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應在有效期滿一個月之前完成換領登記證書事宜。
第十一條登記證書毀壞、遺失的,經營者應及時通知外經貿部科技司,並書面說明情況。需繼續從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應重新履行登記手續,領取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經營者在申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時,須出示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經登記的經營者在經營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和規章,並自覺接受外經貿部的管理。
第十四條經營者未經登記,擅自經營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外經貿部除可處以警告處罰外,並可依照有關規定註銷其登記證書。
第十六條經登記的經營者在經營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外經貿部並可依照有關規定註銷其登記證書。被註銷登記證書後,經營者需重新履行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的複印件均指加蓋有關發證機關印章的複印件。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2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中華人民共和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申請表(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證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