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日條款,是指規定所租船舶到達裝貨港或交船港的最後一天為解除契約日期的條款。在航次租約下,若船舶未能在該日到達裝貨港準備裝貨,租船人有解除契約的選擇權。航次租船實務中,解約日一般是船舶受載期的最後一天。因此,雙方洽談契約時一般將船舶受載期和解約日合併商定,稱為“船舶受載期和解約日條款”。1994年“金康”航次租約範本中的解約日條款還規定,一且船舶不能在解約日到達裝貨港,船東應通知租船人該船的預計準備裝貨日期以及詢問租船人是否行使解約權或商定一新的解約日。租船人必須在接到此通知後的48小時內宣布是否行使解約權。
若租船人不選擇解約,本契約則被視為修改,船東通知的預計準備裝貨日期的第7天將作為新的解約日。上述內容稱為“質詢’’。定期租船契約中的解約日一般也和交船日期一併商定,例如,NYPE93格式第16條“交船期和解約日條款”規定“交船日期不早於X年X月X日開始,若船舶不能在X年X月X日當日或之前準備交船,租船人有解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