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國家與其它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解決國家與其它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是1965年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在華盛頓簽訂、為了解決外國私人投資者在東道國投資所引起的複雜的法律問題爭端的公約。全稱是《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於1966年10月14日生效,到1980年已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簽訂公約國的是為各個國家與外國投資者因投資而發生的爭端提供調停和仲裁的便利,以促進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

公約規定了以下內容:(1)調停委員會和仲裁法庭的組成。(2)法庭的權力和職能。(3)裁決的解釋、修改和撤消。(4)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等。條約還規定設立一個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設在華盛頓的總行內,中心的宗旨是依照公約的規定,為各締約國和其他締約國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調解和仲裁的各種便利。中心在國際上具有法人資格,有取得財產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中心是國際官方機構,享有該公約所規定的豁免和特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