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證是允許項目收費的資格證。規費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登記、註冊、頒發證書時所收取的征書費、執照費、登記費等,規費證就是允許行使這一職權的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費證
- 外文名:Fees certificate
- 發文單位:台灣當局
- 發布日期:2005-2-23
- 執行日期:2005-2-23
作用,作業要點,遼寧管理辦法,
作用
規費證管理作業要點
作業要點
發文單位:台灣當局
文 號:台總局政征字第0946001433號
發布日期:2005-2-23
執行日期:2005-2-2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關稅總局台總局政征字第094600143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
一、本作業要點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訂定之。
二、規費證之印製、發售、貼用、核銷、庫存、盤點、作廢及銷毀等事宜,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規費證之種類,按面額分為新台幣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五十元、五百元、八百元、一千元、二千元及五千元等十三種。
四、規費證分為正聯、存根聯、收據聯三聯,正聯供購證人在有關報單或檔案黏貼之用,收據聯供購證人報銷之用,存根聯供海關核帳之用。
五、規費證相當於有價證券,由關稅總局視實際需要統籌印製,交由各地區關稅局委託代庫銀行海關收稅處(以下簡稱代庫銀行)代為發售,代庫銀行應出具收據交海關存查。代庫銀行出售規費證應每五日結算一次,將經收之款項直接存入國庫存款戶,以「暫收稅款」科目列帳,並將所售出之規費證種類、號碼、張數及金額,開列代售規費證清單四份,一份自行保管,三份連同其存根聯送交海關主辦業務單位,以供查核。
海關對代庫銀行代售規費證,不另給付手續費。
六、規費證應黏貼於有關報單或檔案正本正面,如正面無法黏貼時,應黏於正本之背面,並集中黏貼,不得分散,以利查核。
七、規費證已核銷,而申請事項未辦理者,經海關核准後得抵用下次申請案件。
八、規費證經貼用後,海關應即予以核銷,核銷後不得重複使用。
規費證核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貼規費證種類面額是否與應收規費金額相符,有無明顯使用假證
(偽造或變造)或錯貼規費證之收據聯或將已核銷之規費證揭下重複使用。
(二)規費證應完全貼牢於有關報單或檔案上,不得浮貼、重疊或使用大頭針、訂書機、別針。
(三)核銷人員使用統一制頒之銷證專用鋼(銅)印或核銷章予以核銷。
(四)每一張規費證均應加蓋一個章戳,且須攔腰蓋銷,三分之二在規費證上,三分之一在報單或檔案上。
(五)銷證時使用黑墨或紅色列印油。
(六)銷印應力求清晰,不得模糊或重複印蓋。
(七)銷證後於貼證處旁應加蓋核銷人員職名章,並註明規費名稱及用途。如屬兩份以上報單合用規費情事,應分別於報單上註明合用情形。
九、各地區關稅局主辦業務單位接到代庫銀行送來之代售規費證清單三份及存根聯,經核對無訛後,編制「規費收入五日報表(備查簿)」一式三份,一份連同代售規費證清單及規費證存根聯送會計單位辦理帳務事宜,一份並同代售規費證清單送總務單位辦理出納及轉正手續,一份代「規費收入備查簿」存查。
各地區關稅局總務單位對代售規費證收入應設帳登記。
十、各地區關稅局所屬分支局接到代庫銀行送來之代售規費證清單三份及存根聯,經核對無訛後依本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或轉送主辦業務單位,主辦業務單位依本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十一、各地區關稅局總務單位每月對規費證之庫存情形應設帳登記,並於次月十日前編制海關規費證庫存月報表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會計單位查核,於年終時由總務單位會同會計單位至代庫銀行辦理庫存總盤點。盤點前須知會代庫銀行,海關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並予以盤點。
十二、規費證因污損、瑕疵或其它原因須作廢,由代庫銀行交回各地區關稅局,總務單位經審定後加蓋作廢章戳及帳上登記。
總務單位於年終匯總報經局長核准後由政風及會計單位會同辦理監毀。
十三、依本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之海關辦理核銷事項,于海運運輸業經海關核准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或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所貼用之加封費規費證,得由運輸業者或倉儲業專責人員辦理。
台灣當局
遼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管理,規範施工企業規費計取行為,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 (建標[2003]206號)、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範圍內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業,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核定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
第四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省財政有關部門,負責規費計取標準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負責規費計取標準核定的資料核對及上報工作。
第五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省財政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訂的各項規費標準,確定規費標準的上限。在核定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時,結合施工企業規費的實際支出情況,在規費標準上限核心定。
第六條 經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省財政有關部門核定的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在工程招標投標中為不可競爭費用,施工企業投標時應按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核定的規費費率計取各項規費。
第七條 施工企業應以獨立法人資格,申請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每年 2月至4月施工企業將規費計取標準申報材料,報企業所在地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經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對,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
第八條 施工企業申請核定規費計取標準時,應填寫《遼寧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申請表》 1式2份並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
2.企業上年度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3.企業上年度報統計部門的統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