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責任論

規範責任論,是指西方現代刑法學中關於刑事責任的一種學說。認為法律規範是人們社會生活的準則,體現了社會的價值觀念,是引導和評價人們行為的規範,它對符合規範的行為予以肯定,對於違反規範的行為予以否定和譴責。認為刑事責任的本質,在於行為人不顧法律規範的適法期待,而竟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刑法責任的內容除了刑事責任能力和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之外,還應當包括更為重要的要素,這就是期待可能性,即只有法律能夠期待行為人服從其命令要求時,才可以對其加以非難與譴責,倘若根據具體情況行為人沒有這樣的期待可能性,則法律不能對行為人有規範作用。

規章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生產操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的各種規則、章程和制度的總稱。可分為兩大類:(1)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章制度,一般表現為社會規範(包括道德規範、法律規範、習俗和公共生活規則);(2)調整人與自然界之間關係的規章制度,一般表現為技術規範(包括操作規程、環境保護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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