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意見明確嚴禁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

《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意見明確嚴禁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3月4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意見明確嚴禁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
  • 引發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要求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需要相統一的原則,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式、制度和機制。
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的訴訟領域、不同的執法司法環節,情況較為複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因此,《意見》區分情況,重在明確政策或政策取向,為中央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依據。
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範、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針對這些問題,《意見》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予以解除、退還。
《意見》強調,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後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同時,《意見》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式,要求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
《意見》還提出,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涉案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一保管,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
在建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方面,《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複議、申訴、投訴或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此外,《意見》提出,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式,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並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根據《意見》,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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