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意見》推進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式、制度和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
審議通過,背景意義,總體目標,基本原則,改革亮點,正式印發,貫徹落實,答記者問,內容解讀,實施辦法,

審議通過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

背景意義

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對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雖然中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規定,有關部門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但執法司法實踐中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範、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的一個突出問題就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過程中,社會反映十分強烈。
黨中央對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的訴訟領域、不同的執法司法環節,情況較為複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難以用一個檔案統一規範。因此,《意見》重在明確政策或者政策取向,為中央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依據。《意見》的出台,有利於實現依法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協調統一,有利於保障執法司法工作進行,有利於提高司法公信力。

總體目標

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有利於實現依法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的協調統一,有利於保障執法辦案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利於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時,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的訴訟領域、不同的執法司法環節,情況較為複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因此,《意見》區分情況,重在明確政策或政策取向,為中央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依據。

基本原則

1. 公正與效率相統一
2. 改革創新與於法有據相統一
3. 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需要相統一

改革亮點

1. 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式
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
2. 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
涉案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一保管,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
3. 規範涉案財物保管制度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後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4. 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範、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5. 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式
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
6. 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式
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規定經權利人同意或申請,批准後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賬戶。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應當做到公開、公平。
7. 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
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贓偵查取證工作制度,構建集中統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贓追逃工作體制機制,形成追贓追逃工作合力。
8. 建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複議、申訴、投訴或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9. 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要求限期糾正。
10. 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正式印發

2014年12月3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意見》。會議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協作配合,儘快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處置信息公開機制。各級黨政部門要率先尊法守法,不得干預涉案財物處置過程。要加強境外追贓追逃工作,抓緊健全境外追贓追逃工作體制機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追贓追逃工作。有關部門要對涉案財物的定義、認定標準和範圍等進行明確,增強各地和各司法機關執行政策的統一性。2015年 1月24日,《意見》以中辦、國辦名義正式印發。

貫徹落實

《意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細化政策標準,規範工作流程,明確相關責任,完善協作配合機制,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答記者問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意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對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規定,有關部門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但執法司法實踐中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範、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的一個突出問題就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過程中,社會反映十分強烈。
黨中央對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的訴訟領域、不同的執法司法環節,情況較為複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難以用一個檔案統一規範。因此,《意見》重在明確政策或者政策取向,為中央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依據。《意見》的出台,有利於實現依法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協調統一,有利於保障執法司法工作進行,有利於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意見》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適應司法辦案需要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意見》提出,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應當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改革創新與於法有據相統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需要相統一的原則。《意見》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式、制度和機制,提出了14條具體舉措。
一方面,《意見》從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回應社會關切出發,要求進一步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式,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規範涉案財物保管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式、審前返還程式,明確利害關係人訴訟權利,完善權利救濟機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另一方面,《意見》從確保執法司法工作有效進行、依法及時懲治犯罪出發,明確規定提高查詢、凍結、劃扣工作效率,完善違法所得追繳、執行工作機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和監督制約。
三、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隨意性大的問題比較突出,請問這方面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執法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隨意性大的問題確實比較突出。有的沒有立案就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有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物,拒不返還;有的隨意凍結企業賬戶,影響正常經營。針對這個問題,《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式的要求。一是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二是強調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三是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除依法另行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四、請問在解決涉案財物保管不規範問題方面有什麼具體舉措?
答:刑事訴訟涉案財物保管不規範,不僅容易造成涉案財物的毀損、滅失,影響案件辦理,而且也可能導致司法腐敗。針對該問題,《意見》提出了兩條具體舉措:一是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規定政法機關指定一個部門統一保管涉案財物,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二是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當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後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三是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一般應當隨案移送,如實登記,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續,防止損毀、丟失等。
五、為什麼要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答:在涉案財物處理過程中,有的辦案機關不及時移送涉案財物,出現長期滯留、積壓,導致法院判決後無法處理;涉案財物移送涉及部門多、環節多、時間長、風險大,相關信息不透明,容易出現暗箱操作甚至司法腐敗。針對該問題,《意見》提出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範、移送順暢、處置及時。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的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處置信息公開機制,有利於提高效率、節約成本、降低風險,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六、請問在及時、妥善處置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方面有什麼具體舉措?
答:刑事訴訟活動中,對一些權屬明確的被害人財產不及時返還,對一些容易變質、貶值的特殊財物處置不當,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民眾反映十分強烈。針對該問題,《意見》提出了兩條具體舉措:一是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式。規定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都應當及時返還。權屬有爭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時一併處理。二是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式。規定在確保公開、公正的前提下,對不宜長期保存、易貶值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特定財物,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批准後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賬戶。
七、請問在提高查詢、凍結、劃扣工作效率方面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近年來,非法集資、傳銷、地下錢莊、涉稅犯罪以及電信詐欺、網路詐欺案件日益增多,嚴重威脅人民民眾財產安全。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涉案賬戶查詢難、凍結難、劃扣難問題非常突出,影響執法辦案順利進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此,《意見》明確提出提高查詢、凍結、劃扣工作效率。規定辦案單位依法需要查詢、凍結或劃扣涉案款項的,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並探索建立統一的專門查詢機制,建立涉案賬戶緊急止付制度,完善集中查詢、凍結和定期續凍制度。
八、請問在完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裁判生效後的執行制度方面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刑事裁判中涉及財物部分的執行,始終是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一個難點。特別是判決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責令退贓被害人損失的,由於規定不明確、不具體,得不到有效執行,存在“空判”現象。針對該問題,《意見》完善了違法所得追繳、執行工作機制。規定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並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應當予以配合。
九、為什麼由公安部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
答:加強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是依法嚴厲懲治腐敗、遏制腐敗蔓延勢頭的重要舉措,是一項得黨心民心的工作。我國高度重視境外追逃追贓工作,已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與有關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移管被判刑人條約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與有關國家簽訂了合作協定。目前,我國參與刑事司法協助的國家機關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建立了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渠道,但由於職能比較分散,難以適應當前反腐敗工作的需要。針對該問題,《意見》提出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的要求,規定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贓偵查取證工作制度。這有利於改變當前境外追逃追贓多頭參與的現狀,充分發揮公安部駐外警務聯絡官的作用,構建集中統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形成追逃追贓對外合力。
十、請問在保護善意第三人權利、完善權利救濟機制方面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由於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範圍的界定比較原則,也比較寬泛,實踐中存在超範圍查封、扣押、不當查封、扣押善意第三人財物等問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缺乏有效的權利救濟渠道。針對該問題,《意見》提出了兩條具體舉措:一是明確利害關係人訴訟權利。規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係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並聽取其意見。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對涉案財物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就財物處理部分提出抗訴,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二是提出完善權利救濟機制。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複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十一、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涉及多部門、多環節,請問在保障機制方面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在保障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依法順利進行方面,《意見》提出了三條具體措施:一是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共同研究解決涉案財物處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確保執法司法工作順利進行,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要求限期糾正。三是健全責任追究機制。規定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十二、如何確保《意見》落實?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為抓好《意見》的貫徹實施,中央政法單位將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任務分工的階段性時間進度安排,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保證貫徹實施工作有序推進。中央政法委將會同有關單位及時跟蹤改革進展情況,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難題,真正讓人民民眾對改革有更多獲得感。

內容解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要求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改革創新與於法有據相統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需要相統一的原則,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式、制度和機制。
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司法程式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任務,也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雖然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規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但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範、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非常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社會反映強烈。同時,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國際性強,要求高、數量大,情況複雜,但由於職能分散,責任不實,導致境外追逃追贓效率低、效果差,不利於依法懲治犯罪,不利於推進反腐敗工作。《意見》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對於促進依法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的協調統一,保障執法辦案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的訴訟領域、不同的執法司法環節,情況較為複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意見》區分情況,重在明確政策或者政策取向,為中央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依據。
針對存在的問題,《意見》要求進一步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式: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意見》強調,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規定政法機關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一保管涉案財物,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規範涉案財物保管制度,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當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後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意見》指出,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範、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意見》強調,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式,規定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都應當及時返還。
《意見》要求,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式,做到公開、公平。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規定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經批准後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賬戶。
《意見》強調,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規定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贓偵查取證工作制度,構建集中統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形成追逃追贓工作合力。
《意見》要求,政法機關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複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要求限期糾正。
《意見》還明確要求健全責任追究機制,規定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實施辦法

為抓好《意見》的貫徹實施,中央政法單位將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任務分工的階段性時間進度安排,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保證貫徹實施工作有序推進。中央政法委將會同有關單位及時跟蹤改革進展情況,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難題,真正讓人民民眾對改革有更多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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