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鄉縣教師隊伍管理基本要求

西鄉縣教師隊伍管理基本要求是用於管理教師行為,高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素質和教育教學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要求,其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陝西省實施 <教師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西鄉縣實際情況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鄉縣教師隊伍管理基本要求
  • 適用地區:西鄉縣
  • 目標對象:教師隊伍
  • 基本要求:詳見正文
  • 基礎:《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
職業道德,建設與管理,考核與獎懲,

職業道德

第一條 為了依法規範教師管理,全面提高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素質和教育教學水平,建設一支熱愛教育事業、素質優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陝西省實施 <教師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條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在工作中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的言行;教師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自覺履行教師的義務。
第三條 教師應愛崗敬業,熱愛教育、熱愛學校,熱愛學生,盡職盡責、教書育人,認真備課上課、批改作業,不敷衍塞責,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教師不得私自請人代課和進行有償的輔導、家教。未經學校同意,教師不準在校外兼課、兼職。
第四條 教師應尊重學生的人格,關心愛護、平等公正對待全體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得歧視、諷刺、挖苦、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人格。教師要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做學生健康成長的引路人,不得採取任何形式歧視學困生、思想障礙生。
第五條 教師應尊重家長,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繫,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與配合,積極向家長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得訓斥、侮辱學生家長,不得動輒讓學生回家請家長。
第六條 教師應遵守社會公德,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範健康,舉止文明禮貌,為人師表,嚴以律己,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重身教,以德治教,以德育人,以德修身。教師不得曠課、隨意調課、停課、無故不上課、加重學生課業負擔;教師不得在校內酗酒,不得在課堂上抽菸、使用行動電話,不得參與賭博、邪教、打架鬥毆。
第七條 教師應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團結協作,謙虛謹慎,關心集體。教師不得向學生和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不得借生日、節日、學生畢業之時機收受錢物,不得利用教師工作之便向學生推銷商品、亂收費用、違規強迫學生購買書籍、學習資料。
第八條 教師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依法正確行使批評、監督和申訴權,反映情況應當尊重事實。對反映的問題,堅持就地解決的原則。反對不負責任、虛構事實亂寫匿名信、告濫狀。學校應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縣教育局(以下簡稱縣局)主管全縣教師工作。具體負責教師資格認定、職務評審、培養培訓、調配交流、實施招聘錄用、考核管理、獎懲等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具體負責中國小校長的選拔、培養、任用、培訓、交流、考核、獎懲等工作。鄉鎮內國小教師的調配交流和校長的選拔、任用工作,按縣委組織部、縣教育局西教發〔2003〕10號檔案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學校一律不準招聘代課教師。
第十條 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認真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拓寬教師來源渠道,非師範院校畢業生進入學校任教首先要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試行學校“四制”改革,推行部分學校教師缺員內部選聘制度,推行教職工末位交流制度,建立完善教師交流、支教和對口支援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對教師進行管理。學校應在定編、定員、定工作量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教師的崗位目標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簽定目標責任書,並對其進行考核、獎懲。
第十三條 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必須嚴格堅持《省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所規定的能力、業績、資歷、教科研等基本任職條件。對師德修養良好、工作業績優異、民眾公認的教師,應優先晉升職務,對工作業績突出的中青年骨幹教師應破格晉升職務。對在思想道德方面犯有嚴重錯誤,或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在職務評聘上實行一票否決。學校在教師職務推薦中須堅持“政策、崗位、指標、被推薦人的業績、推薦程式”公開的“五公開”原則。
第十四條 實施教師的培養工程。通過校本培訓、“名師”評選、學歷提高等活動,逐步培養一批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
學歷未達標的教師,必須參加對口專業的進修,符合學歷提高條件的教師都應該積極主動參加學歷提高進修學習。學校應該積極鼓勵教師業務進修。
第十五條 教師應該嚴格遵守紀律,因病必須向縣局人事股履行請假手續。因病請假,縣直學校、教育單位的主要領導以及鄉鎮國中、中心學校校長由縣局審批;鄉鎮內國小校長一個月以內的請假由中心學校審批;其餘人員的請假,縣直單位、鄉鎮國中一月以內由單位審批,鄉鎮內國小一周以內由學校審批,滿一周、不滿一月的由中心學校審批。
所有人員滿一個月以上的請假由縣局人事股審批;滿六個月以上的請假報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批。
教師的婚、喪、產假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審批。
教師曠職者按有關規定扣發工資。
教師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處理。
病假(婚、喪、產假除外)期間的工資按以下辦法執行:
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按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批准的病休檔案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應按規定合理安排教師的工作量。教師周授課節次,國小16至20節,國中12至14節,高中10至12節。學校校長必須代課,普高、職高校長3至6節,國中校長4至8節,國小校長8至12節(鄉鎮中心學校校長、業務管理教師可以降低課時標準);其餘領導任課節次不得少於同類學校專任教師的一半。
教師的其它兼職工作,由學校根據各校實際情況酌情折合課時計入教師的工作量。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教代會,強化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八條 建立擅自離崗和逾期不歸教師的報告制度。學校應嚴格執行離崗教師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教職工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疾病的,特別是精神病(含精神病史)、傳染病的,學校必須採取果斷措施,立即讓患病教職工住院治療或休養。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 學校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師崗位責任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教師考核辦法、職業道德考核辦法。其辦法應由教代會或全體教職工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考核辦法應從教師的工作特點出發,結合教學常規要求,以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安全工作等方面為內容,重點考核教師履行工作職責的實績和安全工作。考核辦法應有工作數量和質量上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二條 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全面準確、注重實績的原則,採取平時考核與階段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充分聽取教職工本人、學校領導、其他教師和學生家長的意見,對教師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
考核的基本程式、等次、結果的使用,以現行檔案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人才培養、教學研究、教學改革、勤工儉學、安全工作等方面成績優異的,所在學校應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推薦到市、省和國家予以表彰獎勵。其條件和評選辦法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縣上每年在教師節前後對先進教師進行表彰獎勵。學校在推薦先進時,應由民眾醞釀提名,交全體教職工差額表決產生。
第二十五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因工作失誤,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對在生活作風方面犯過錯誤或有犯罪記錄,特別是與未成年人有過不正當關係的申請人,不管其他條件如何,應當暫緩認定其教師資格。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有違反《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本《基本要求》與上級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政策規定為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基本要求》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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