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鄉縣教育局民辦教育管理辦法

西鄉縣教育局民辦教育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全縣民辦教育的規範管理,切實維護民辦教育機構及其舉辦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一、規範民辦教育機構申報、審批程式,完善和健全年檢制度
1、制定《西鄉縣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定條件標準》,凡申請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必須達到此條件標準。
2、民辦教育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其他必備的辦學條件,嚴格履行招生簡章的承諾,申請、審批程式按《漢中市民辦學校審批管理辦法》執行。
3、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縣民辦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負責對民辦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初級中學籌設初驗,民辦國小、文化藝術教育培訓機構、民辦幼稚園的審批登記。
4、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
5、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批與管理,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6、《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辦學的法律依據,不得轉讓、偽造、出租。
7、民辦學校實行屬地管理制度。縣級審批的民辦學校由發證行政機關組織年檢。年檢內容包括:辦學方向、教學質量、內部管理、學校財產、財務審計、資金流向等。凡省、市審批的民辦學校日常管理及安全工作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代管,年檢工作由縣局初審後報市教育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對年檢合格的發文予以通報,並組織在《漢中日報》上公告。對年檢不合格的,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整改的應取消辦學資格並予公告。
二、完善民辦學校管理機構,健全全民辦學教育督導評估制度
8、各類民辦學校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構,以及各中層管理部門、人員崗位職責制度,實行民主管理。校長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民辦學校的校長應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9、民辦學校根據國家規定的專業、課程計畫設定專業、開設課程。根據省教育廳審定的教材目錄選用教材。
10、民辦學校根據審定規模、專業自主招生。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客觀、真實、準確,並按廣告規範管理要求載明學校名稱、性質、培訓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定、辦學形式、辦學地址、證書發放、就業承諾等有關事項,並報審批機關核准備案。招生簡章、廣告一經核准,內容不得增刪塗改。違者,將依照相關法規予以懲處。
12、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每三年組織一次對民辦學校辦學狀況的全面評估、督導。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管理許可權組織或委託社會中介組織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辦學水平、教育質量、辦學效益隨機進行檢查、督導,並將督導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三、加強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3、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法律和教育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聘任的專業技能課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所有聘用的工作人員不得是精神病患者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14、民辦學校應有與其辦學層次、規模和專業調協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
15、民辦學校教職工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崗位聘用、教學研究、提高培訓、評優樹模等方面按同級同類公辦教師對待,享受與公辦教師同等的權利。
16、要鼓勵、引導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教師合理有序流動。民辦學校聘用的公辦在職教師,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准,可保留其公辦教師身份和相應人事關係。民辦學校與聘任的教職工應簽訂聘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
四、切實依法保障民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17、民辦學校對受教育者應按照年級、類別、性質建立學籍檔案,並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學業期滿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受教育者頒發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18、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乘車優惠、評選先進、助學貸款等方面,享有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權利。
19、戶籍在本縣的民辦學校的國中畢業生、高中畢業生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可在其學校所在地報考高中及高等職業院校。民辦幼稚園按劃片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所在地公辦國小入學,各公辦國小不得拒收民辦幼稚園幼兒入學。
20、家長、學生有自由選擇到公辦學校、民辦學校上學的權利,同級同類公辦、民辦學校之間學生轉學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可以在同年級互轉,嚴禁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
五、加強民辦學校安全管理,落實安全工作責任
21、縣教育局於每年初與轄區民辦學校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並於年終組織專項考核。各民辦學校應按《西鄉縣民辦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要求,明確細化安全管理工作項目,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做到安全管理有機構、有制度、有預案,確保教育教學活動正常、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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