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管理制度,地點是西部地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西部地區
  • 部門:財政部 國家人口計生委
  • 屬性管理制度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財政部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0]242號
內蒙古、海南、四川、雲南、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財政廳(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計生委:
為規範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運行,制定《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運行,根據《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6〕117號)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實施“三項制度”工作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83號),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設立的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家庭給予一次性經濟獎勵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統管、分賬核算、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必須接受財政、人口計生、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確認“少生快富”工程獎勵對象,編制資金需求計畫,管理“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統,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掌握並監督代理髮放機構建立獎勵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和資金髮放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決算、及時足額支付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督促代理髮放機構將專項資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通過財政年報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反饋專項資金到位、發放和結存情況。
代理髮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髮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定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少生快富”工程獎勵對象建立個人儲蓄賬戶,將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並將資金髮放情況及時反饋給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社會監督由監察或審計部門牽頭,推行社會公示制度,鼓勵廣大民眾參與對工程運行的全過程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獎勵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獎勵實施範圍為內蒙古、海南、四川、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8省(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資金獎勵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政策規定可以生育三個孩子而自願少生一個或兩個孩子的農牧區育齡夫婦;
(二)已落實安全適宜的長效節育措施。
第七條 獎勵標準:對自願申請參加且符合條件的每對夫婦,按照不低於3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中央財政按每對夫婦獎勵3000元的基本標準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
超出基本標準或擴大實施範圍所需資金全部由地方財政負擔。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撥付和發放
第九條 省級人口計生部門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上年度專項資金髮放情況,6月30日之前報送下年度獎勵對象信息和資金需求計畫。上述情況和資金需求計畫同時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人口計生部門應於每年4月30日前聯合提出當年中央專項資金預算申請報告,報財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國家人口計生委根據地方申請報告和上年專項資金髮放情況,提出當年中央專項資金分配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對分配建議審核後,會同國家人口計生委於每年6月30日前下達中央專項資金預算;地方財政負擔的專項資金,應於每年7月31日前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總預算會計設立專賬,分別核算中央財政撥付和地方財政安排的獎勵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各省(區)財政部門商人口計生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確定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髮放機構,並簽訂代理服務協定。代理髮放機構要為獎勵對象開設個人儲蓄賬戶,並對專項資金的發放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條 地方人口計生部門應及時將少生快富對象個案信息提供給代理髮放機構;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8月31日前將專項資金劃入代理髮放機構;代理髮放機構應在收到專項資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少生快富對象個人儲蓄賬戶,並將建立個人賬戶和專項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地方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第十四條 省級代理髮放機構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勵專項資金髮放情況等相關信息資料報送省級人口計生部門,並會同人口計生部門輸入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發放給獎勵對象的獎勵資金以年為單位計算,獎勵對象按規定持有效證件到代理髮放機構認定的發放網點支取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上年專項資金結餘,區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別用於抵扣下一年度相應資金額度。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財政部和國家人口計生委每年採取直接或委託方式對各地資金測算、支付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加強代理髮放機構資金運行情況監督管理。代理髮放機構不按照協定履行資金髮放責任,出現截留、拖欠、抵扣專項資金行為的,應當取消其代理髮放資格,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從事“少生快富”工程的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工程實施範圍和獎勵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獎勵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二十條 對騙取、冒領獎勵資金的,由人口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追回已經領取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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