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設5個內設機構綜合處、行政立法處、經濟立法處、法制監督處(依法行政指導處)、行政複議處(規範性檔案審查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外文名: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People's Government
  • 辦公地址: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性質:政府機構
  • 行政級別:廳局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自治區主席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需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規劃;擬訂自治區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審查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的責任。
(四)承擔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對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拉薩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各地區行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承擔向國務院、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送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答覆意見。
(七)承擔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出現的爭議和問題。
(八)承擔清理、編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編輯自治區人民政府出版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正式版本。指導全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九)承擔組織翻譯、審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出版的政府規章藏語言文本。
(十)承擔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承擔培訓、考核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
(十一)承擔行政執法主體清理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十二)承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區的行政複議工作。
(十三)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十四)協調、指導全區的仲裁工作。
(十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交流。
(十六)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5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綜合處
負責擬訂需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規劃;擬訂自治區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清理、編撰和審定工作;負責對外聯繫、信息交流、法制宣傳、法律諮詢和幹部培訓;擬訂自治區人大代表的有關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意見;指導、協調仲裁事項;負責政府法制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編制、黨務、紀檢、工會、財務、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立法處
負責公安、安全、司法、監察、民族、宗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計畫生育、外事、僑務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查協調和補充修訂工作,對口聯繫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承辦上述有關方面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涉及法律問題的解釋工作,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徵求意見的具體事項。
(三)經濟立法處
負責發展與改革、財政、審計、金融、外貿、統計、交通、能源、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基本建設、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工商、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查協調和補充修訂工作,對口聯繫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承辦上述有關方面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涉及法律問題的解釋工作,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徵求意見的具體事項。
(四)法制監督處(依法行政指導處)
組織實施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協調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拉薩市政府、各地區行署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實施和行政執法中的問題和爭議;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培訓、考核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發放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件;負責承辦行政執法主體清理工作;承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承辦依法行政方面的具體事務,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五)行政複議處(規範性檔案審查處)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申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賠償的行政賠償案件,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法律事務;指導、監督全自治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自治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承擔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應訴的代理工作。
負責拉薩市、各地區行署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和建議;承辦向國務院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工作;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承辦拉薩市、各地區行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工作;組織翻譯、審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藏語言文本,並負責彙編出版。

人員編制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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