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5號)、《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09〕27號)精神,設立西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單位構成,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規;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起草地方性民族、宗教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定並負責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
(二)擬訂、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興邊富民行動"等專項規劃;參與擬訂區內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及民族工作經費、民族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等,負責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負責宗教管理組織成員、宗教執事人員和經師的培養教育、管理工作。
(五)研究宗教理論和國內外宗教現狀。
(六)負責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組織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七)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祖國統一。
(八) 負責指導管理區內社會宗教工作,擬訂其相應的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全區宗教界人員、伊斯蘭教朝覲人員的出入境有關手續。
(九)負責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全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十)協助自治區文物管理部門做好寺廟文物的保護工作。
(十一)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接待國內外民族、宗教團體的來訪。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構成

西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一級財政預算單位。設辦公室(下設行政科、秘書科、人事科)、政策法規處、民族一處、民族二處、宗教一處、宗教二處、宗教三處。

現任領導

主任:赤列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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