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縣政務服務管理局

西盟佤族自治縣政務服務管理局

西盟佤族自治縣政務服務管理局是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盟佤族自治縣政務服務管理局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和政策規定;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清理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工作機制。
(二)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縣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平台的運行機制,擬定政務服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規範全縣政務服務行為,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政務服務事項及行政權力進行流程再造、環節最佳化、壓縮時限,並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協調解決政務服務大廳事項辦理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四)負責縣級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及網上辦事大廳建設和管理,指導好縣屬分中心、鄉(鎮)為民服務站相關工作;負責“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電子政務規劃管理,負責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對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事項的協調和監督;協同視窗派駐部門做好視窗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業務培訓和年終考評工作,對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各政務服務視窗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為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各部門服務視窗及工作人員提供後勤保障。
(六)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力推進行政審批、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組織開展行政審批業務、規範化服務和電子政務技能培訓。
(七)負責主持召開聯審會,組織縣級投資項目並聯審批或指定部門政務服務視窗牽頭組織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和代辦服務。
(八)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範化建設與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協調處理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九)負責監督檢查經授權行政審批、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及政府採購和出讓等工作的執行情況;受理和查處申請人、服務對象對行政審批、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及政府採購和出讓工作的投訴舉報,並按職能職責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十)負責縣投資審批服務大廳和中介超市的運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綜合評標專家庫進行資源整合和抽取工作;對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進中心工作的誠信體系建設進行綜合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營商環境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履行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採購和出讓業務活動場內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責,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推進全縣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採購和出讓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局長:李 群
副局長:馬薇薇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協調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統計、保密、信息、宣傳、機要、政務公開、檔案、督辦、等工作;負責單位對外聯絡、接待、保衛、安全生產、綜治維穩、作風建設、扶貧、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開展職工培訓、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負責制定單位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和有關信訪事項的交辦督辦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業務督查股。負責政務服務中心日常工作;負責政府自身建設和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管理,負責制定完善視窗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解決服務對象在政務服務中心大廳辦理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負責對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業務受理及辦理行為進行規範;負責對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的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做好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採購和出讓中心的業務督察、統計、分析整理及上報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決策部署和政策規定,擬定加強和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受理當事人對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量、服務效能等方面的投訴,負責營商環境的監督、管理和考評;負責指導縣屬分中心、鄉(鎮)為民服務站規範化建設及運行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行政審批股。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和電子政務管理;規範全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行為,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負責制定相關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政務服務事項的動態管理和流程再造;負責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牽頭組織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和各項代辦業務;負責行政審批效能監察(含電子監察)和責任追究工作;負責對縣政務服務中心各視窗及工作人員審批服務行為實時監督、預警和糾正違規審批服務行為;負責全縣信息化建設工作和電子政務管理;負責全縣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規劃建設、管理維護與推廣套用、培訓;負責政務服務網上大廳、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投資審批中介超市、電子監察系統等套用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四)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股。負責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採購和出讓中心的監督管理;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擬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行政監督部門制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執法監督細則和執法監督責任追究等制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範化建設與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協調處理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產生的爭議和糾紛;會同有關部門對進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公共資源的管理、使用、出讓單位,公共資源交易事務辦理機構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受理申請人、服務對象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採購出讓中心的相關投訴和舉報,並按職能職責移交相關部門處理;負責對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範化建設及運行進行業務指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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