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務服務管理局
- 外文名:Honghe Hani and Yi Autonomous Prefecture Govern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隸屬機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局長:李民傑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州級政務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州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
(三)負責州本級公共資源進場交易項目招投標的綜合監管工作。
(四)負責州本級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質疑、投訴和舉報,按職責轉送各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擬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制度和紅河州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六)承擔紅河州“12345”政務熱線管理工作。
(七)承擔紅河州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相關工作。
(八)承擔紅河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九)指導縣市政務服務管理業務工作。
(十)完成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辦文辦會、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機要、保密、統計、人事、財務、檔案、信訪、綜治維穩、工青婦、國有資產管理、車輛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涉及本部門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對外聯繫、宣傳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府自身建設科。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州級政務服務中心的信息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紅河州“12345”政務熱線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對民眾通過“12345”政務熱線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紅河州“12345”政務熱線網路單位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評;承擔紅河州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政務服務科。負責州級政務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涉及多部門的行政審批委託辦理事項,推行代辦制;負責政務服務實體政務大廳和網路服務平台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起草、實施州級政務服務中心各項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和運行規則,實施對州級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績效考核;指導縣市政務服務管理相關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監督管理科。負責對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州級政務服務中心日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理質疑、投訴和舉報,按規定進行處理;承擔公共資源交易招投標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紅河州子庫;負責組織招標投標及集中代理業務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等方面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負責對進入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交易活動的代理機構進行監督,對進入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代理機構進行指導;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規則和制度的執行監督,協調行政監督部門駐場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執行交易規則和按照交易目錄執行“應進必進”的情況;對交易目錄內、行政主管部門未明確監督職責的項目,制定統一的交易規則並進行綜合監督;指導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業務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法治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擬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制度、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以及有關配套檔案;調查研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對各部門報送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制度、規定、辦法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會同有關部門,檢查指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關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制定全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立州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制度,指導督促各部門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擬定規範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和控制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中介服務機構的清理規範和管理工作,以及政務服務事項、政府內部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審批事項標準化建設;負責州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評估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專家進行監督、考核;監督、指導審批事項無償代辦服務工作;受理和核實違反行政審批制度的投訴舉報;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州級政府各部門和縣市政府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編制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務服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務服務管理局負責管理的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州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州政府採購和出讓中心,其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副局長:保永平、鄒文鴻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紅河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紅河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紅河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