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平等觀

西方平等觀,西方資產階級關於平等問題基本觀點的統稱。在古代,奴隸主階級思想家一般都公開宜揚社會成員之間的不平等。在中世紀,神學思想家只承認一種平等,即人都是上帝的奴僕。近代以來,平等問題成為西方法哲學的一個重要的主題。古典自然法學派認為,每個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平等是個人的最重要的自然權利之一。
這種平等觀被歸結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成為資產階級法治的理論依據和基本內容,並在憲法和法律中得到肯定。近代西方資產階級平等觀適應了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反對封建等級制度的思想武器,具有歷史進步意義。在當代西方,平等作為一個法律原則,被認為具有如下含義,即法律規則應該同等地適用於社會中進行有關活動的所有成員,而且除非有充足的和明顯的理由,任何人不得被豁免或區別對待。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所有的人,除有明顯和特殊的理由外,必須視為擁有平等的獲取和享受權利、有平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主體。主張實行法律改革的人們認為平等原則是擴大選舉權的範圍、擴大婦女權利、實現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理論根據。但也有很多人認為,平等不再是一種被硬性適用的標準,權利平等也不意味著所有人都應有同樣數量的權利。如果有“理性的證明”,那么偏離平等原則便是正當的。西方平等觀是以歷史唯心論作為思想基礎的,反映了資本主義私有制的要求,因而不可能揭示產生不平等的經濟和社會根源,也不可能指出實現社會普遍平等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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