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正義觀

西方正義觀,西方資產階級關於正義問題基本觀點的統稱。在西方歷史上,正義始終被當作法的主要價值之一。只是由於從不同的階級觀點出發,對正義作出不同的解釋,而造成各種法價值的差別。

在近代,特別是在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著作中,它幾乎成為法的同義語。在當代西方,正義問題是新自然法學說的主題之一。這個時期的正義觀,可以分為廣義的正義觀和狹義的正義觀。主張廣義正義觀的學者,把正義作為其理論體系的基礎和最高價值目標,並把正義觀念擴展到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認為正義在各種名義下統治著世界、自然、人類、科學、良心、政治、經濟、法律、文學、藝術等。狹義的正義觀則認為,正義只是某一種或幾種學科體系或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價值目標。這主要是指政治哲學、法哲學,以及政治生活和法律領域,並且認為正義不能囊括所有重要的社會價值,而只是與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相併列的社會價值目標之一。在法哲學領域,正義觀念是和自然法的觀念相聯繫的。在古典自然法學說中,正義被歸結為自然法,被視為法律的本質和目的,也是評判法律的價值標準。把正義視為法律的價值目標的觀點在十九世紀遇到了分析實證學派的挑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非神學的復興自然學說廣泛地涉及到正義問題,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J·羅爾斯把社會正義觀作為其思想體系的理論基礎。他將正義原則分為對制度的正義和對個人的正義,主張社會制度的安排應為個人服務,個人又要服從社會正義。西方正義觀發展的歷史久遠,內容龐雜,它曾經是剝削階級思想家論證其政治法律制度天然合理的工具,也曾作為反封建、反專制的武器,啟迪人們對理想社會、理想法律制度的追求。但是從總體上看,西方正義觀脫離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談論正義問題,否定正義問題的階級內容,是一種抽象的超階級的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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