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煤(油)改氣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煤(油)改氣管理暫行辦法》在2003.03.02由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煤(油)改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3.02
  • 實施時間:2003.04.15
經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二00三年三月二日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活環境和大氣環境質量,防治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規劃區內所有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茶浴爐、餐飲業燃具等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更新、改造。
本辦法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氣。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西寧地區煤(油)改氣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經濟貿易、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煤(油)改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行政規劃區域內將劃定禁止和控制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簡稱禁煤區和控煤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使用,煤(油)改氣工作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廣。
第五條 在滿足大氣功能區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天然氣管網輔設規劃,劃定禁煤區和控煤區。
禁煤區的範圍:東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北起門源路,以及門源路以南,朝陽東路以西地區,南至沈家寨橋,城南新區,西鋼地區,西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控煤區的範圍:團結橋以西,湟中路以東;解放渠以北地區,天峻路以南的北川地區;六一橋以南水磨村以北的南川地區;海湖路以西地區。
第六條 禁煤區內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一)審批任何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項目;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使用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三)禁煤區內禁止使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
禁煤區內現有的燃煤(油)鍋爐、窯爐、茶浴爐、餐飲業大灶等設施必須停止使用直接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電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七條 控煤區內禁止審批0.75兆瓦以下燃煤設施,嚴格控制現有燃煤設施的使用數量,其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並按規定的期限停止直接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電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八條 城市清潔能源管網及線路的建設以及城市集中、聯片供熱在禁煤區和控煤區內能源改造工程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能源改造工程的建設。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在禁煤區內仍使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排放的污染物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更新、改造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設施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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