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經2014年12月1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公布。該《辦法》共22條,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 發布機關:西寧市人民政府
- 文號: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0日
政府令,辦法,相關報導,
政府令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號
《西寧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15年1月8日
辦法
西寧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客運市場秩序,保障乘客安全,依法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行為,根據《青海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西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車輛非法客運的查處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客運是指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經營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車輛非法客運查處,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車輛非法客運的查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法客運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違法經營車輛的信息查詢及處理工作。
城管、質檢、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輛非法客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非法客運查處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定期通報和交流非法客運查處工作信息,研究、指導、協調車輛非法客運查處工作。
交通、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加強對機場、車站、醫院、商業網點、遊客集散點等重點區域車輛客運的巡查整治。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做好非法客運查處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客運危害性的認識和安全保護意識。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並公開舉報電話,接到舉報後,應當受理並製作書面記錄。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條 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車輛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第八條 除客運出租汽車外,其他汽車不得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不得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除客運出租汽車外的其他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或者提供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
第九條 退出客運市場的出租汽車,應當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運證件註銷手續。
第十條 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人員不得在機場、車站、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招攬乘客。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車輛非法客運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重點區域車輛非法客運的查處力度。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管理部門的檢查,並提供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非法客運違法記錄檔案,對查證屬實的非法客運車輛及從事非法客運人員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檢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但不得採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依法給予扣分、暫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違法記錄檔案中的人員再次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責令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牌照、營運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每輛車5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招攬乘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非法客運的車輛予以扣押,並通知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被扣押車輛達到報廢條件的,依法予以報廢。
按期接受處理並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歸還扣押車輛。
無法查明違法行為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違法行為人仍無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處理的,可以對扣押車輛依法作出拍賣等處理,所得款項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有違反稅務、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客運經營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但不屬於本部門管理範圍的,應當保全相關證據後,及時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扣押的非法客運車輛的;
(三)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非法聚集、滯留、滋事、圍堵、衝擊執法機構的;
(五)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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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車”的出現,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客運市場秩序,危及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存在一定社會穩定風險,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頑疾,是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為更好地管理“黑車”,西寧市制定《西寧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2月19日,《辦法(草案)》已通過西寧市政府常務會審議。
近年來,西寧市非法客運現象存在一定程度的蔓延趨勢,打車難、計程車行業服務和管理水平不高,整治形勢較為嚴峻,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車輛非法客運的整治工作,並多次做出工作部署,堅決遏制“黑車”蔓延的勢頭。近四年來,共查處“黑車”1277輛,但“黑車”治理難度大,查處工作中面臨的取證難、處罰難等法律問題急需出台政府規章來解決。《辦法(草案)》緊密針對當前非法客運的特點,對查處對象、證據採集、處罰措施、車輛處理、信息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辦法》實施後,將成為西寧市查處非法客運的重要法律依據。
《辦法(草案)》共22條。分別對車輛非法客運的適用範圍、管理部門、禁止規定、監督檢查、違法記錄檔案、證據採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辦法(草案)》第二條規定了車輛非法客運的查處及其管理。第三條明確了非法客運的概念,“本辦法所稱非法客運,即‘黑車’是指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經營的行為”。
據了解,實踐中,西寧市每年查獲的非法客運車輛中,除了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車輛外,還出現了假冒出租汽車、退出客運市場的出租汽車,在車站等公共場所公開招徠乘客的現象也很普遍。為了規範上述行為,《辦法(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對車輛非法客運的禁止性行為作了規定,凡是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車輛都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禁止其他車輛噴塗計程車專用的車身顏色、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誌和設施假冒成客運出租汽車;退出客運市場的出租汽車,應當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專用營運標誌和設施;還規定了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人員不得招徠乘客。
取證難一直是查處“黑車”過程中的難點之一。對此,《辦法》也做了規定。解決取證難也是《辦法(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以往執法中,對於認定非法客運的證據比較單一,尤其是非法客運屬於“一對一”經營模式,需要取得“黑車”駕駛員與乘客交易的直接證據;在乘客不願作證的情況下,獲取直接交易證據十分困難。因此,針對非法客運的具體特徵,在沒有直接交易證據的情況下,通過監控探頭或者其他方式攝錄的錄像、執法人員現場記錄、現場第三方的證言等間接證據,如果足夠充分,並可以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應當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中認定非法客運的證據。《辦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檢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同時也規定不得採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和地方立法的許可權,《辦法(草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上位法沒有明確處罰規定的行為,分別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辦法(草案)》第十四條規定了從事非法客運活動被查獲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扣分、暫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對再次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應當從重處罰。此外,《辦法(草案)》還對案件移送、妨礙公務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