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乳類衛生管理辦法

《西寧市乳類衛生管理辦法》是2001年西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乳類衛生管理辦法
  • 發文機構:西寧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實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起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50號
《西寧市乳類衛生管理辦法》已經市 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小青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西寧市乳類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乳類衛生管理,提高乳類衛生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市區內從事牛、羊等動物乳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乳類生產經營的單位,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後方可生產經營。
凡直接接觸乳類的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乳類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農牧、城管、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國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作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乳類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相應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乳類的檢驗工作。
第六條 乳畜場應設有圈舍、運動場、飼料貯存、冷藏、消毒、洗滌、獸醫衛生檢疫和病畜隔離等設施,應有充足的上水和暢通的排水設施。飼養少量乳畜的單位和個人,也應有乳類冷藏、消毒設施,並採取有效的病畜隔離措施,按規定接受獸醫檢疫。
第七條 乳富、乳畜圈舍應經常保持清潔,圈舍地面應硬化,擠奶前圈會應通風20分鐘,乳畜乳房應清洗乾淨並消毒。
第八條 乳畜每年必須進行炭疽、結核、布魯氏菌病等疾病的檢疫和預防接種。檢疫出的病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理。病畜乳汁必須報請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部門監督處理。
第九條 開始擠出的一、二把乳汁、產犢前十五日的胎乳、產犢後七日的初乳、套用抗菌素期間和停藥後五日內的乳汁、乳房炎乳及變質乳等禁止供人食用。
第十條 鮮乳必須及時進行過濾、消毒、冷卻,禁止生乳上市銷售。消毒應當採用高溫巴氏消毒或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有效消毒方法進行。不具備消毒條件的,應向乳類生產經營單位或其收購站(點)出售。
鮮乳收購站(點),應有乳類冷藏設施,消毒乳傳送前應置於10℃以下冷藏。
第十一條 凡與乳類直接接觸的工具、容器及機械設備必須專用,表面光滑易於洗刷,其材料必須無毒無害,使用前應徹底消毒,生產或銷售結束後要徹底清洗和消毒。
第十二條 消毒乳必須採用符合衛生要求可降解的一次性材料進行包裝,包裝外標識必須標註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批號、衛生許可證號、保存期限及食用方法。
第十三條 設定乳類銷售、收購站(點)必須符合衛生、城管等方面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消毒乳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不得摻假、摻雜,影響營養、衛生。
第十五條 消毒乳運輸車輛必須保持清潔衛生,運送前應消毒,運送完後應清洗乾淨。
第十六條 消毒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化驗室,對每批產品按規定進行衛生質量檢驗。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必須及時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改進措施,並將衛生質量檢驗情況按月上報衛生監督部門。
第十七條 衛生監督部門依法向生產經營乳類的單位和個人採樣檢驗,被採樣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生產經營乳類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健康合格證,從事乳類生產經營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單位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 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乳類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有關衛生要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 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直接銷售生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生乳,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OO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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