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鮮奶質量管理規定

為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以及衛生部《乳與乳製品衛生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鮮奶質量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 頒發機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7-10-17
  • 生效日期:1987-10-17
規定介紹,內容,

規定介紹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0-17
【生效日期】1987-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頒發機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鮮奶質量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10月17日)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食品衛生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及《乳與乳製品的衛生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所有生產和經營鮮奶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規定的鮮奶系指新鮮的牛、羊奶。
第二章 鮮奶質量管理
第四條供應乳品加工和市場銷售的原料奶,應是健康牛、羊生產的天然奶。
第五條鮮奶的感觀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按本省地方標準《鮮牛奶》DB/2300X16001-16002-86規定執行。
第六條不準出售和收購摻雜使假的牛羊奶。
第七條不準出售和收購下列異常奶:
一、乳房炎奶;
二、初奶(產犢7日內的奶)、胎乳(產前15日內的奶);
三、注射抗菌類藥物和停藥3日內的病牛、羊的奶;
四、布氏桿菌病牛、羊奶。
第八條結核病牛、羊奶只準用於乳品加工,收購價格減半。
第三章 鮮奶收購管理
第九條鮮奶收購按行政區域管理,未經行政公署,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不能跨界收購鮮奶。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有幾個乳品廠的,應合理劃分收購範圍。
第十條鮮奶收購實行以質論價,優質優價。收購價格按省物價部門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收奶站應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收奶站負責人和鮮奶質量檢查員應有衛生部門發給的鮮奶衛生檢查證,質量監督部門發給的鮮奶質量檢查證。
第十二條收奶員應按標準收奶,不準壓等壓價或提等提價。
第四章 鮮奶質量檢查和衛生監督
第十三條收奶站的鮮奶質量檢查員負責鮮奶質量檢查,具有下列職權:
一、檢查所屬範圍內鮮奶的質量。並對鮮奶的質量負責;
二、對在鮮奶中摻雜使假的,有權拒收;
三、對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鮮奶就地扣留,由質量監督部門處理;
四、協同質量監督部門對嚴重違法者給予處罰。
上述職權可以同時並用。遇有超出上述職權範圍的情況時,應及時向當地質量監督機構報告,並送交樣品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鮮奶檢驗業務受當地質量監督部門領導。
第十五條凡是生產商品奶的市、縣(農場)在當地質量監督部門設立鮮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具體負責:
一、本地區鮮奶質量的監督檢驗;
二、本地區收奶站檢驗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對鮮奶質量檢查員工作進行考核並提出聘任意見;
四、對收奶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發生鮮奶質量爭議時,由標準計量局負責仲裁。
第五章 處罰
第十七條未取得當地衛生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私自經營鮮奶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取締。
第十八條無理取鬧、辱罵、毆打檢驗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質量監督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初次摻雜使假(非有毒有害物質)的,罰款二百元;經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摻假的,罰款五百元;
二、銷毀證據、製造偽證、干擾檢查人員正常工作的,罰款五百元;
三、收奶站收購摻假鮮奶或降低收奶標準的,罰款五百元。
第二十條在鮮奶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當地質量監督部門處以一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收奶員、鮮奶質量檢查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由上級主管部門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發獎、罰款和其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標準計量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