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鮮牛奶質量管理辦法

《吉林省鮮牛奶質量管理辦法》在1988.11.1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鮮牛奶質量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16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鮮牛奶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所有生產和經營鮮牛奶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加強對鮮牛奶的質量監督管理,組織質量檢驗機構對本地生產和經營鮮牛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其職責分工,負責鮮牛奶有關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鮮牛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飼養奶牛的單位和個人持有所在縣(區)畜牧部門核發的畜照,所飼養的奶牛必須檢疫合格;
(二)收購和加工鮮牛奶的單位必須配備完善的檢驗手段和經所在市、縣標準計量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三)飼養奶牛和收購、加工、銷售鮮牛奶的單位及個人,須經所在縣、市(區)衛生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五條 鮮牛奶收購檢驗人員由其單位推薦,經所在市或縣標準計量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質量檢驗員證後,方可從事鮮牛奶收購檢驗工作。
第六條 鮮牛奶收購單位的質量檢驗員具有下列職責:
(一)依據國家鮮牛奶質量標準,檢驗所收購的鮮牛奶的質量並對其負責;
(二)對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鮮牛奶有權就地扣留,並及時通知當地標準計量或食品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處理;
(三)協助標準計量、食品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者給予處罰。
第七條 生產、經營鮮牛奶的單位及個人應認真執行國家標準,嚴禁收購、銷售下列牛奶:
(一)患乳房炎病牛的牛奶;
(二)摻雜使假的牛奶;
(三)腐敗變質的牛奶;
(四)國家禁止收購、銷售的其它牛奶。
第八條 含有布氏桿菌和結核病菌的牛奶只準用於乳製品加工,不準加工成鮮牛奶出售。
第九條 收購、銷售鮮牛奶,實行以鮮牛奶脂肪含量計價,以質論價,優質優價。
第十條 在經營過程中,因鮮牛奶質量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可申請當地標準計量部門裁決。
第十一條 標準計量、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積極支持消費者對生產、經營鮮牛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辦工出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牛奶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加工、出售奶金額(按標準鮮牛奶計價,下同)的50至100%的罰款;其中違反食品衛生法規的,按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交售禁售牛奶的單位和個人處以交售奶金額二至五倍的罰款,對腐敗變質和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牛奶全部銷毀,並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鮮牛奶質量檢驗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執行國家牛奶質量標準的,由標準計量部門收回鮮牛奶質量檢驗員證,並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其它鮮奶質量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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