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非機動車營業運輸管理辦法

《西安市非機動車營業運輸管理辦法》是1993年06月22日發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5
【發布文號】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93-06-22
【生效日期】1993-06-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市非機動車營業運輸管理辦法
(1993年6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文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三輪車、架子車、畜力車等非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非機動車輛)營業運輸管理,保證旅客、貨主和營運者的正當權益,維護運輸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促進運輸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機動車輛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個人(包括聯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營業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包括運費與貨價並計,運費與工程款並計,以銷代算,以運代銷等)的道路運輸。
第四條凡在本市從事營業性運輸的非機動車輛由交通主管部門實行統一行業管理。具體的管理工作,由各縣、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從事非機動車輛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必須是獨立核算單位,具有獨立的經營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車輛停放場地,有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個體經營戶必須具有必要的作業工具和業務技能。
第六條企業、個人在本市從事營業性運輸,必須履行以下手續,方可營運。
(一)企業持本單位介紹信,個人持本市戶籍證明(三輪車除持上述證明外,還須持公安部門發給的三輪車行駛牌照),到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者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
(四)經營者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在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領取《營運牌、證》及服務標誌。
第七條凡以非機動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體戶,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省、市有關規定。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載客、載貨,載客應符合載客車型要求。
(三)車輛停放及行駛線路必須遵守公安、市容、交通等有關部門的規定。
(四)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及交通部門統一製作的《營運牌、證》。
(五)隨車攜帶《營運證》,佩戴專用服務標誌。
(六)按照物價、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運價標準收費。
(七)認真遵守操作規程,禮貌待客,文明運輸,保證客、貨安全。
(八)保持車體完好無損,車容整潔,嚴格按照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製搭柵帳。
第八條鼓勵運輸經營者公平競爭,乘客和貨主可以自由選擇承運單位或業戶。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強拉搶運、欺行霸市、敲詐勒索、欺騙貨主。
第九條各縣、區市容、公安管理部門應配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就近定點編組,建立健全安全運輸、質量管理等規章制度,定期開展職業道德和安全教育。
第十條從事臨時營業性運輸(三個月以內)的,由縣、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給臨時營運證。超過三個月的,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開業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者必須照章納稅。臨時參加營業性運輸的,按臨時稅率繳納。
第十二條經營者應按營業額的1%向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繳納運輸管理費。其它任何部門及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運輸管理費。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由有關行政處罰機關給予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運牌、證》等處罰。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等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模範遵守有關法律和本辦法,認真履行職責,不得以權謀私,索賄受賄,濫用職權。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西安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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