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西安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是西安市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 發文機關:西安市人大
  • 成文時間:2018-11-12
  •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西安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發文機關:
市人大
發文字號:
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公開屬性:
主動公開
成文時間:
2018-11-1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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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本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負總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所需經費。
第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範圍,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存在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發改、國土、規劃、建設、房管、公安、安監、工信、環保、城市管理、體育、價格、教育、市政、衛生、交通、商務、旅遊、會展、軌道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宣傳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本市推行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九條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管理方法,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或者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第十二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的安全責任主體。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滿足特種設備設計、施工、使用、應急救援和檢驗、檢測的需要,不得影響特種設備安全。
第二節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區縣、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經監督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後,施工單位將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即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種設備被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發現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告知生產單位。
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區縣、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需要召回的,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應當協助生產單位開展召回工作,並告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進貨應當驗明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特種設備銷售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特種設備的設計使用年限。無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少於十年。
第三節使用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指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新安裝特種設備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託方為使用單位;
(三)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協調指定使用單位。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特種設備所在地區縣、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流動作業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特種設備產權單位所在地區縣、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辦理變更登記:
(一)特種設備進行移裝、改造、修理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變更的;
(三)特種設備產權單位名稱變更的;
(四)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他情形。
跨區縣、開發區移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向移裝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二)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三)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四)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五)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接受檢驗;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七)加強特種設備使用安全宣傳、引導和巡查,制止違規操作、使用行為;
(八)保證特種設備日常管理、修理和檢驗、檢測費用;
(九)特種設備出現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迅速組織排險和救援;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範。
第二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保證設備運營期間,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員在崗;
(二)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對安全附屬檔案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三)在出入口、等候區等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設定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明確設備運動特點、乘客適應範圍、禁忌事宜等;
(四)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者開展大型活動等使用高峰期前,進行全面檢查維護,並加強日常檢查和安全值班。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停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用設備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因修理需要暫時停用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公示停用原因和時限。
特種設備(氣瓶除外)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停用的特種設備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並作好記錄。啟用已經辦理停用手續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
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登記部門不得辦理啟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解體、壓扁或者拆除等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物流園、批發市場、公園等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查驗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及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前款規定的證明檔案不齊全的,場地經營管理單位不得允許特種設備進場使用。
第二十八條乘客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配備視頻監控設施的起重機械,應當配置使用視頻監控設施。
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會展場館、公園、影劇院、學校、幼稚園、醫院、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新裝乘客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已經安裝的電梯應當逐步配置。電梯運行故障監測信號應當與維護保養單位有效聯網,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個月。
第二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統一管理電梯層門鑰匙、電梯轎廂內操縱箱鑰匙和電梯啟動鑰匙。鑰匙使用人員應當具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
第三十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禁止以低於成本價格、商業賄賂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
第三十一條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從事充裝活動,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上設定電子標識;
(二)充裝前後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三)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所標定介質、容量充裝;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範。
第三十二條載運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車輛、流動式起重機、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上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乘用人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或者停用的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二)強行開啟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層門、轎門、箱門或者強行阻擋關門;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乘客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四)破壞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警示標誌等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章檢驗、檢測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應當由經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承擔。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核准的檢驗、檢測範圍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本市首次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前,應當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約定檢驗、檢測時間,並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檢驗、檢測工作。安全技術規範沒有規定時限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完成檢驗、檢測所需時間。
檢驗、檢測完成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結論可以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受檢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報告區縣、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履行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職責,查處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
發改、國土、規劃、建設、房管、公安、安監、工信、環保、城市管理、體育、價格、教育、市政、衛生、交通、商務、旅遊、會展、軌道交通等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本行業、本系統及其監管的單位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和安全防範措施。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會展場館、公園、影劇院、學校、幼稚園、醫院、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吸收有關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特種設備製造、安裝、修理、改造、維護保養以及檢驗、檢測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
(二)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畫;
(三)建立安全監察協管員制度和嚴重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
(四)推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檢查:
(一)接到涉嫌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
(二)取得涉嫌違法證據的;
(三)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舉辦大型活動使用特種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台。
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維護保養、法定檢驗、事故處理和行政處罰等信息應當錄入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台,實施動態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計入社會誠信檔案,通過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國土、規劃、建設、公安、安監、環保、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特種設備涉及的建設項目符合土地、規劃、建設、消防、環保以及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五章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結合本地區特種設備數量、分布、使用管理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並作出書面記錄。
第四十六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安監、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報告。超出自身救援能力的,應當及時聯繫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實施應急救援。
接到事故報告的部門,應當儘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四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接到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等級依法履行調查職能。
事故發生初期未認定為特種設備事故,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事故調查工作後認為是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向有調查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事故調查移交手續,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接受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未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屬檔案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未將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大型遊樂設施運營期間,無安全管理人員在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運營使用單位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啟用未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已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的,由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核准或者超出核准範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或者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嚴重失實,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受檢單位,並立即向區縣、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發證機關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法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複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法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複進行檢驗的;
(八)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按照規定上報的;
(九)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一)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太空飛行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六十二條電梯安全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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