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溫州商會章程

西安市溫州商會章程

西安市溫州商會章程是西安市溫州商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溫州商會章程
  • 地區:西安市
  • 類型:章程
  • 條數:五十五條
西安市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西安市溫州商會。
英文名稱: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an.
第二條:本團體系民間商會。是以溫州籍人士在西安市境內從事各類經濟活動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西安市工商業聯合會和西安市溫州商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教育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合法經營,增強團結,共同發展,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協調有關部門關係,利用法律手段,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西安和溫州兩地的經濟建設和市場繁榮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是: 西安市社會組織促進會 ;社團管理機關是:西安市民政局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地址:西安市長樂西路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政府法律和地方法規,加強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教育,提倡文明經營、文明服務的新風尚。
(二)、協助政府加強管理,不斷提高會員自身素質,合法經營,合理取利,重契約、守信譽,保證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提高溫州地區在西安經營者的聲譽和樹立良好的形象。
(三)、開展信息、技術和經營經驗交流。
(四)、根據市場動態,引導會員瞄準目標,抓住機遇,積極組織和開發新產品,滿足市場需要。
(五)、加強會員之間的團結,互相支持,互相幫助,對新經營戶和困難戶給以熱情扶持。
(六)、開展法律諮詢,運用法律手段,重視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七)、興辦與商會宗旨相一致的非營利性的經濟實體。
(八)、豐富文化生活,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增進友誼的活動和福利事項,更好地為會員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系溫州籍投資者在西安市註冊登記的工商企業和工商個體戶。
(四)、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令,無不良行為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會員部審定;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在換屆年,會費應於正常換屆到期日半年前停收;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所有企業和個人遇到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困難,有向本團體申請協助解決的權利;
(七)、享受本團體為會員舉辦的文化生活和福利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集體榮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交納會費,積極支持商會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換屆年,會員資格的認定:
(一)、如有特殊情況在正常換屆到期日半年內已收取會費的,也只能將其列為下一屆的預收新會員,不能參加當屆換屆的選舉。
(二)、換屆前應將全部有效會員名冊在本團體內公示3個月,期間如有遺漏或其它出入的,必須拿出確鑿的依據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方可修正。公示期滿後,將此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作為當前換屆大會的合法有效的會員名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非第十六條原因,本會正常到期超過兩個月不換屆的,登記管理機關可協助召集理事,成立換屆領導小組,按照本團體章程相關規定,全面負責換屆工作。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 、秘書長、執行副會長和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可以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 和秘書長提議召開,也可以由1/4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由1/4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的理事會,會長、執行會長和秘書長不主持會議的,可以由總支書記或執行副會長主持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設立會長會議。由會長、書記、執行會長、秘書長、執行副會長和副會長組成,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書記、執行會長、常務會長 、秘書長、執行副會長組成,在副會長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八、九項的職權,以及處理各項突發事務,和重要接待、協調事務,對、會長會議負責(執行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副會長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 、秘書長、執行副會長必須具備下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一定領導水平和組織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 、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遵守本團體財務制度的前提下,簽字審批各項財務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副會長會議決定;
(四)、協助會長考察決定實體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監事由總支書記、執行會長、常務會長 、秘書長和總支委員組成,總支書記任監事長,執行會長和秘書長任副監事長,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及本團體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監督理事會及本團體領導成員依照本團體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規章制度開展活動;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所有會議;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對本團體的經費收支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五條: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能。監事在監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監事會成員有權對擬表決的決議提出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一旦形成決議,監事應共同遵照執行。監事會每兩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理事、監事的變更均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報社團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會議費、事業費、公務費、辦公費、購置費等開支。
第四十一條:由會長會務會建立嚴格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做到財務公開,民主理財,不揮霍浪費。
第四十二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0年1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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