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市溫州商會章程

湖南益陽市溫州商會章程

《湖南益陽市溫州商會章程》是湖南益陽市溫州商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益陽市溫州商會章程
  • 商會名稱:益陽市溫州商會
  • 商會創辦時間:2004年9月
  • 商會領域:礦業、酒店服務業、製造業、地產
湖南益陽市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益陽市溫州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浙江省溫州籍人士在湖南省益陽市境內從事生產行銷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包括多種經營行業和經濟實體以及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做貢獻。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湖南省及益陽市地方性的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鄉,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充分發揮各企業經營優勢,立足益陽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為鞏固和提高在益陽溫州人的信譽,進一步發展益陽和溫州經濟交流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根本準則,自覺服從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管理,本會為湖南省益陽市工商業聯合會團體會員。益陽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是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本會接受湖南省益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益陽市龍洲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⑴ 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樹立“在三湘我代表浙江溫州,在境外我代表中國”的信念。
⑵ 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會員的企業管理工作,使溫州工商戶經營活動逐步實現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⑶ 積極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與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努力協調同業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⑷ 宣傳益陽溫州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努力推進益陽和溫州的經濟聯繫,加強多邊經濟協作,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繫辦企業,聯合經商,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發展,受理、委託和組織兩地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經濟合作提供服務,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⑸ 加強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⑹ 制定本會涉及的行業行規、公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
⑺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交流經驗,相互學習,暢談心得,
溝通感情,相互支持,增進共識,共同發展,不斷提高商會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⑻ 走聯合發展,規模發展之路,共建經濟航母,把企業做強做大,提高競爭力。
⑼ 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攻堅等和各項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評比表彰先進會員,並向社會推薦表彰先進勞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益陽經營的浙江溫州籍商家、廠家、個體業主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並經執行委員會批准成為本會團體或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在益陽的浙江籍人士也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或特邀會員,特邀會員與正式會員享有同等權利。本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本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他社團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除具有第七條的主體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 承認本會的章程。
⑵ 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⑶ 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⑷ 有一定的行業和區域代表性,社會影響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⑴ 遞交入會申請表。
⑵ 經本會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⑶ 由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⑴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⑵ 參加本會的組織活動。
⑶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⑷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⑸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⑹ 享有接受本會援助的權利。會員如遇本身無法克服的意外困難,可以申請本會予以援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⑴ 執行本會的決議。
⑵ 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
⑶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⑷ 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一年一次性交納會費,多交不限。
⑸ 能及時、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⑹ 其它應盡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退會申請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企業如因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或經營管理不善企業倒閉;個人會員如受刑法處罰且在服刑期間,則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的會員代表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⑴ 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 選舉和罷免執委。
⑶ 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⑷ 決定終止事宜。
⑸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⑹選舉產生新一屆執行委員會。
⑺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叄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請示業務主管單位,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⑴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⑵ 研究決定增補或撤銷、免除領導班子成員。
⑶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⑷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⑸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⑹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結構和實體機構。
⑺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及報酬。
⑻ 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⑼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⑽ 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⑾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委會行使執委會職權,對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
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第一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⑵ 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⑶ 會長、第一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⑸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⑹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第一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⑴ 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⑵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⑶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⑷ 任命或罷免執委、常委、秘書長、副會長、常務付會長;第一常務付會長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交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⑵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⑶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為專職可聘請非會員擔任。
⑷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第一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責
本會第一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所分管各部門要認真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精神,抓好日常各項工作。
⑴ 會員部職責:廣泛發動會員自願入會,努力完善服務功能,積極推進會員網路化建設。
⑵ 關係協調部職責:加大關係協調力度,充分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切實有效地推進關係協調工作。
⑶ 經濟發展部職責:及時掌握、收集重要經濟信息,組織商務考察、組織會員,聯合創建股份企業使企業做強做大,以及安排招商引資等活動,促進商會經濟收益,以會養會。
⑷ 宣傳教育部職責:向會員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合法經商,守法經營意識,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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