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溫州商會章程

《湖南株洲市溫州商會章程》是經株洲市溫州商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株洲市溫州商會章程
  • 外文名:ZhuZhou WenZhou ChamberOfCommerce
  • 英文縮寫:ZZWZCC
  • 本會地址:建設南路47號城服飾商務樓17F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株洲市溫州商會 英文:ZhuZhou WenZhou ChamberOfCommerce英文縮寫ZZWZCC。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主要是由浙江省溫州籍人士在湖南省株洲市境內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湖南省及株洲市地方性的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鄉,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協調關係,充分發揮各企業經營優勢,立足株洲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為鞏固和提高在株洲的溫州人的信譽,進一步發展株洲和溫州經濟交流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根本準則,自覺服從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管理,本會為湖南省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團體會員。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是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本會接受湖南省株洲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株洲市建設南路47號中國城服飾商務樓17F。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1)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樹立“在三湘我代表浙江溫州,在境外我代表中國”的信念;
(2)協助當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會員的管理工作,積極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與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努力協調同業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宣傳株洲、溫州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努力推進株洲和溫州的經濟聯繫,加強多邊經濟協作,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繫辦企業,聯合經商,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發展,受理委託和組織兩地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經濟合作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4)加強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5)制定本會涉及的行業行規、公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
(6)開展會員之間聯誼活動,交流經驗,相互學習,暢談心得,溝通感情,相互支持,增進共識,共同發展,不斷提高商會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7)走聯合發展,規範發展之路,共建經濟航母,把企業做強做大,提高競爭力;
(8)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攻堅等各項公益活動;
(9)宣傳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評比表彰先進會員,並向有關部門推薦表彰先進、勞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株洲經營的浙江溫州籍商家、廠家、個體業主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並經本會秘書處同意,成為本會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在株洲的浙江籍人士及其它省、市的商界個別人士也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或特邀會員;特邀會員與正式會員享有同等權利。本會會員不論職位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本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他社團組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除具有第七條主體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能主動熱心為本會貢獻;
(2)有一定的行業和區域代表性;
(3)社會形象好。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1)遞交入會申請表;
(2)經本會秘書處考察批准;
(3)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內是會員,對外稱理事;
(5)有批評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7)享有接受本會援助的權利,會員如遇到自身無法克服的意外困難,可以申請本會予以援助。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會員一次性繳納三年一屆的會費,多交不限;
(5)能及時、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6)其它應盡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退會申請報告,並交回會員證;繳納的會費不退。會員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企業或會員本人離開本會所在行政區,即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副會長會議通過,予以除名。會員企業如因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或經營管理不善企業倒閉、個人會員如被判刑,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三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副會長會議作出決議,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的領導機構。理事會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對外稱常務理事,對內實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討論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4)討論和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5)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副會長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1/2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副會長會議的職權:
(1)討論通過增補或撤銷、免除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
(2)討論通過設立辦事機構、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機構負責人;
(3)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候選人;
(4)討論通過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副會長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常務副會長會議須有1/2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副會長會議的職權:
(1)研究決定增補或撤銷、免除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
(2)研究決定聘請榮譽會長、顧問和名譽會長;
(3)研究決定會長候選人;
(4)研究決定辦事機構、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機構負責人;
(5)研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分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常務副會長會議討論,報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任職三年。會長任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期的,須經副會長以上會議2/3以上與會人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職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會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議;
(2)提名秘書長。秘書長為專職,可聘請非會員擔任;
(3)檢查秘書處執行本會一應會議決議及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5)提出增補或免去理事、分會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的建議名單,交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以上會議決議,並在執委會上通報;
(6)授權其他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行使會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職權:
(1)本會設立秘書處,聘任專職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全面工作,組織實施各項工作計畫;
(2)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副會長會議決定。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為專職,可聘請非會員擔任;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各分會職權:
(1)負責本分會會員的發展和組織建設;
(2)負責本分會會員之間的關係協調;
(3)維護本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4)貫徹執行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會議決議。
第二十九條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本會會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收入;
(2)有償服務收入;
(3)資助收入;
(4)利息收入;
(5)捐贈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開支由會長一支筆審批或會長授權人批准。常務副會長會議每年對本會會費收支進行審核一次。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和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以雙方勞務契約為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以上會議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如有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生效。報請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民政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株洲市溫州商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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