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三、區政府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領導下,抓好黨中央、
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及省、市和區委各項要求的貫徹落實工作,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區委請示報告。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七、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區長外出期間,受區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代行區長職務。
九、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區長報告。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十、區政府辦主任在區長和分管副區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領導區政府辦工作。區政府辦副主任協助副區長協調處理相關工作。
十一、區政府各局(委、辦、中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局長、主任主持並領導本部門工作。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加強團結協作,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區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加強預期引導,實施有效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提升市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七、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淘汰落後產能,調整能源結構,加大節能力度和考核,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生態宜居的幸福新城。
十八、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防控金融風險。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條主線,促進形成金融和實體經濟、金融和房地產、金融體系內部的良性循環,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和處置,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
十九、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保證現行標準下的脫貧質量,加強對特定貧困民眾精準幫扶,激發貧困人口內生動力,加強考核監督。
二十、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不斷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促進依法辦事,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履行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式。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區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區政府。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二十四、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區政府備案。區司法局應當對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每年對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的部門糾正或由區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五、規範性檔案制定(擬制)機關要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公告目錄並報區司法局。區司法局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按要求將匯總清理和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報區政府。
二十六、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八、嚴格落實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在區財政年度預算之外安排支出,由區長確定、按程式辦理。在預算執行中,區本級預算調劑程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九、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街辦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三十、區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區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
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區政府辦要加強對各街辦、各部門的督查。督查工作要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堅持問題導向、終端問效,切實為科學決策發揮參謀助手作用。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三、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依法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六、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區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切實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提高行政複議權威性、專業性和公信力。
三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四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四十一、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二、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三、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主任、區政府組成部門及街辦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可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領導,區監委有關負責人和區人武部、區委辦(區委政研室)等單位參加。可根據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重要情況;
(四)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區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度召開一至二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四、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主任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可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領導,區監委有關負責人和區人武部、區委辦(區委政研室)等單位參加。根據議題需要,邀請區政府法律顧問、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通過報請市政府和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
(四)討論通過行政規範性檔案、重要規劃以及重要的政策性檔案和改革事項;
(五)討論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與執行情況;
(六)審定和聽取各街辦、各部門有關重要事項的請示、報告;
(七)討論決定人事任免和獎勵事項;
(八)審定區政府全體會議議程;
(九)討論和通報區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各街辦、區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五、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區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應事先對會議討論議題做好匯報、討論的準備工作,以提高會議效率。
四十六、區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按時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等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如需請假要履行請假手續。
四十七、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區長簽發。需報導的新聞稿由區政府辦負責按程式審定。
四十八、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召集主持。主要研究解決具體問題,協調涉及多個分管領導或多個工作部門的事項。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會議的區政府領導審定,並送區長審閱後印發,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須會前向區長匯報,按程式報區長簽發。
四十九、區長辦公會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副區長,區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參加,必要時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街辦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通報工作,溝通情況,研究問題,安排近期工作。
五十、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會議時間、節儉辦會、嚴格審批。凡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大會,統一由區政府辦按有關規定辦理;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得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召開,確有需要的報區政府批准。區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區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一、公文的報送、審批、制發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及西安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
五十二、各街辦和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的公文,應當報送區政府辦按程式辦理,除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直接報送公文。
五十三、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區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區政府決定。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事項主管部門處理,不再報送區政府。
五十四、對各街辦、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區政府辦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的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區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區政府辦副主任要協助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五十五、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和區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區長簽署。
以區政府名義發文,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辦名義發文,由區政府辦主任簽發;如有必要, 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區長簽發。
五十六、對區政府各部門、各系統評選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確需以區政府名義表彰的,按規定程式報經區政府批准後,由區政府頒發證書,需要發檔案的,由有關部門冠以“經區政府批准”字樣自行發文。
五十七、區政府及各街辦、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已做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區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區政府批准;區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區政府批准。
六十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假報告和外出報備制度。副區長、區政府辦主任因調研、開會、學習、出訪、休假等事宜離開西安市,應事先報告區長,並按程式向區委報備。
各街辦、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區長、區長請假,經批准後,及時將請假說明報區政府辦,並按程式向區委報備。
六十二、各街辦、各部門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上下聯繫暢通。重大節假日及區委區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其他時段,嚴格落實“三級值班帶班”制度。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區政府帶班及分管領導同志應及時到現場指揮處置。
六十三、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部署情況、全局性重大事項及政策措施出台、突發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況、重要外事活動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及時按程式向市委市政府和區委請示報告,各街辦、各部門要向區委區政府請示報告。
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六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有全局意識,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對區長交辦或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要積極辦理;要有協作意識,對於需要協作完成的任務,主動協商,相互配合;要有責任意識,按照分工,大膽負責,依法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對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隱藏、遮掩問題的,要從嚴處理。
六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
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及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殊、耍特權。
七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直面矛盾問題,真抓實幹、埋頭苦幹。杜絕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號,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切實為基層減負,提倡合併會議、套開會議,多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等形式,提高會議實效,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態,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堅決防止同一事項議而不決、反覆開會。發揚“短實新”文風,防止穿靴戴帽、冗長空洞。
七十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始終用黨的創新理論指導工作。
七十二、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務求實效,不干擾基層正常工作。
七十三、區政府領導同志不為下級政府及部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四、區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
七十五、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區政府過去頒發的有關通知、規定、辦法,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