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4年12月22日
- 登記部門:省級民政部門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
理事成員
業務範圍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西安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機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廣泛爭取國內外關心中國西部高等育事業發展的組織和個人的捐助,支持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支持創建世界知名大學。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法人組織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陝西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募集教育基金和扶貧助學基金;
(二)依法募集、管理、運作各項基金,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為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各類人材培訓;
(四)按照本基金會宗旨及捐贈者意願,開展專項獎勵、資助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現由24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贊同本會章程,熱心參與公益事業,積極募集教育基金和扶貧助學基金;
(二)為本會捐贈較大的個人或單位代表;
(三)在高等教育領域有影響的專家和學者;
(四)熟悉基金會的政策、法規,有較強的策劃和組織能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陝西省教育廳、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陝西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陝西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有知情、建議和監督權;
(三)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 認真履行和宣傳本會宗旨,積極參加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五)積極籌措募集教育基金和扶貧助學基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本基金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變更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活動、投資項目;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變更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或授權代表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陝西省民政廳、陝西省教育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研究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策略。
(五)提議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負責基金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職責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具體落實理事會決定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和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五)向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匯報;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審批基金會日常業務開支;
(八)負責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捐贈;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陝西省教育廳和陝西省民政廳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資助貧困學生;
(三)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優秀教材和著作出版;
(四)資助教師在國際一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五)根據捐贈著的意願,資助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陝西省內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公募活動及義演、義賣等募捐活動;
(二)年度的投資計畫及委託理財方案。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定期在網上向社會發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 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單及數額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陝西省民政廳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陝西省民政廳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 陝西省民政廳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被登記管理機關撤消登記的;
(四)由於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陝西省教育廳審查同意批准後15日內,向陝西省民政廳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陝西省民政廳、陝西省教育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陝西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能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陝西省教育廳和陝西省民政廳的監督下,用於符合本章程規定和本基金宗旨的公益項目。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陝西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報陝西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7 月1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陝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